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72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宜昌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所地:湖**省宜昌市**陵**路**號。
法定代表人:賀會清,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永軍,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光林,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湖北三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住所地:湖**省宜昌市夷陵區(qū)平云**路**號64號。
法定代表人:鐘想傳,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宜昌宏大醫(yī)療器械銷,住所地:湖**省宜昌市**陵**路**號一路50號。
法定代表人:陳擁軍,該公司負責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擁軍,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省宜昌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曹宏鈺,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漢,住湖**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宜昌,住所地:湖**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zhèn)清江路**號鎮(zhèn)清江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曹宏鈺,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宜昌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宜昌二醫(yī)院)因與被申請人湖北三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農商行)、宜昌宏大醫(y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大公司)、陳擁軍、曹宏鈺、宜昌宏遠藥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89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宜昌二醫(yī)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質權成立沒有事實依據(jù)。宏大公司在宜昌二醫(yī)院的193247元債權已有(2017)鄂0502刑初12號刑事判決及宜昌二醫(yī)院提交的證據(jù)證實,二審判決認定有3648萬元債權沒有證據(jù)證明。質權的成立以質物存在為前提,質物不存在,質權自始便不能成立。本案3648萬元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即使該質權進行了登記,具備了合法登記的權利外觀,也自始未設立;(二)本案中宏大公司與宜昌二醫(yī)院并無任何基礎交易合同,三峽農商行也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基礎交易合同存在,二審判決認定有《購銷合同》的存在,屬于虛構事實;(三)二審判決認定三峽農商行盡到合理的注意及審查義務、其屬被欺詐一方且并無過錯,無證據(jù)證實,三峽農商行并不是善意質權人。1.三峽農商行金締支行行長馬驍?shù)淖C言與查明事實矛盾,醫(yī)院公章并不是在辦公室所蓋,且《應收賬款質押協(xié)議書》為先蓋章后簽字,三峽農商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還可能與宏大公司、王桂祥串通;2.三峽農商行沒有審查出質債權的基礎合同,沒有審查相關債權交易的相關發(fā)票,也沒有每月核實應收帳款的情況,在2013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簽訂6個月后,三峽農商行又發(fā)放了2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而在這6個月中,其既沒有核實應收款,《應收賬款質押協(xié)議書》所指定的賬戶也沒有款項匯入,故三峽農商行是明知該應收帳款不存在的;3.本案三峽農商行辦理質押登記到放款只相差七分鐘,有違常理,借款程序存在問題;4.三峽農商行、宏大公司與宜昌二醫(yī)院所簽的《應收賬款質押協(xié)議書》上宜昌二醫(yī)院印章是虛假的?!稇召~款質押協(xié)議書》雖有時任院長王桂祥的簽字,但王桂祥與宏大公司構成騙取貸款罪,簽字是犯罪行為并不是履行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不應由宜昌二醫(yī)院承擔;(四)三峽農商行的貸款損失是因為犯罪造成的,是因侵權所致,三峽農商行應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有關責任人提出侵權之訴。三峽農商行提起本案合同之訴、確認之訴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宜昌二醫(yī)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應收賬款本質上屬于合同之債,故應收賬款出質時債所對應的基礎交易關系應當真實合法并且特定,而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設立必然以質物存在為前提。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涉案《應收賬款質押協(xié)議書》中宜昌二醫(yī)院的公章系偽造,且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宏大公司對宜昌二醫(yī)院的債權僅為193247元,宏大公司主張的3648萬元的應收賬款屬于虛假債權。本案3468萬元的應收賬款質權雖然已經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具有合法登記的權利外觀,但認定應收賬款質權是否成立還需要結合應收賬款所依據(jù)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否真實,應收賬款能否特定化等相關事實審查得出結論。應收賬款設立質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應當真實,應收賬款應當具體特定。作為質物的應收賬款自始虛假,其基礎法律關系不真實,無法特定化,即使其具備合法登記的權利外觀,設定在該債務之上的質權仍然自始未能成立。二審判決忽視本案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為虛構的事實,忽略應收賬款無法特定化的事實,僅因應收賬款已完成登記,即認定該質權成立,繼而判決三峽農商行就該虛假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且事實上無法得到履行。
綜上,宜昌二醫(yī)院申請再審的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89號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 朱燕
審判員 杜軍
審判員 謝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 法官助理陳其慶
????????????????????????????????????? 書記員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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