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82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義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理博,河南精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寧,河南松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龍某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長江路**。
法定代表人:尚云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萍,北京德恒(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郭某因與被申請人龍某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某路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案審查期間,龍某路橋公司向本院提交該公司與郭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有郭某簽名的收據(jù),主張該公司與郭某已就二審判決所涉糾紛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經(jīng)查,《協(xié)議書》中約定,龍某路橋公司已經(jīng)履行完畢(2018)豫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雙方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終結,郭某不再為此主張權利。《協(xié)議書》對龍某路橋公司應當支付給郭某的工程款本息,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等進行了計算與約定,并于簽訂當日履行完畢。經(jīng)詢問,當事人雙方均認可《協(xié)議書》中(2018)豫民終1190號民事判決為本案二審判決,(2018)豫民終1190號中的“(2018)”系筆誤,應當為“(2017)”,郭某認可《協(xié)議書》有其真實簽字,但主張《協(xié)議書》上的簽字并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按指印,但其確認已受領龍某路橋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書》約定支付的款項。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xié)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本案《協(xié)議書》中關于郭某不再主張權利的條款內容約定明確,已經(jīng)郭某簽字確認,郭某雖主張該簽字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卻受領了對方的債務履行,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簽訂該《協(xié)議書》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形,故其主張不能成立。鑒于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和解協(xié)議重新處分了自己的權利,龍某路橋公司已經(jīng)依照和解協(xié)議履行完畢,郭某在《協(xié)議書》中亦明確表示不再就雙方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張權利,以上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據(jù)此,本案應終結審查郭某的再審申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終結審查郭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朱燕
審判員 杜軍
審判員 謝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 法官助理陳其慶
?????????????????????????????????????? 書記員王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