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44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江蘇揚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吳國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華,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烏魯木齊長某恒大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北京中路**華聯(lián)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國永,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建長,浙江康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櫻梅,浙江康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江蘇揚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建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烏魯木齊長某恒大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某恒大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民終3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揚州建工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揚州建工公司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二審判決作出后,涉案審計機構新疆祥瑞萬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瑞萬和公司)評估人員馬晨出具意見稱,因審計機構所作《水塔山濟困醫(yī)院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三標段勞務分包項目結算書》(以下簡稱《結算書》)計入了案外人張燕華的工程量,該機構又依據2014年的《備忘錄》作出不屬于長某恒大公司施工工程量價款的《情況說明》,該部分工程款應扣除。馬晨證言與以上證據證明二審判決沒有從《結算書》的工程價款中扣減《情況說明》涉及的工程價款,是錯誤的。二、二審法院未經當事人申請就到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調查取證,程序違法。三、二審判決判處支付全部工程價款不符合付款條件。揚州建工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一、二審法院向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調查取證程序是否錯誤。二、二審判決認定的涉案工程價款是否錯誤。三、二審判決未扣減質保金是否錯誤。
一、關于二審法院向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調查取證程序是否錯誤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北景钢?,揚州建工公司與長某恒大公司就工程量和價格發(fā)生爭議,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參與調解,了解相關情況。再審審查期間,根據本院要求,揚州建工公司補交了2016年11月29日與長某恒大公司達成的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甲(即揚州建工公司,下同)乙(即長某恒大公司,下同)雙方為推進水塔山濟困醫(yī)院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結算,雙方協(xié)議如下:甲乙雙方共同委托新疆祥瑞萬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按主合同約定和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對以上項目進行審計,審計結果雙方無條件接受。審計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二審法院向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核實的情況與揚州建工公司提交協(xié)議所載內容可以相互印證。二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向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調查取證并無不當。揚州建工公司認為二審法院調查取證未經其同意,屬于程序錯誤依據不足。揚州建工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二審判決認定的涉案工程價款是否錯誤的問題。揚州建工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并不是以祥瑞萬和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而是馬晨出具的證人證言。該證言是二審判決作出后新形成的證據材料,證明力小于揚州建工公司與長某恒大公司共同委托的祥瑞萬和公司所作《結算書》的證明力。2016年11月29日揚州建工公司與長某恒大公司達成協(xié)議,約定對祥瑞萬和公司的審計結果雙方無條件接受。2014年10月1日雙方形成《備忘錄》時,剔除了部分案外人施工的工程,但2016年7月20日雙方又達成新的《備忘錄》,約定對全部工程計價。原審認定前述事實可以印證長某恒大公司主張對案外人已施工的工程又投入了勞務的事實。對前述認定揚州建工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揚州建工公司雖在《結算書》上備注“此報告保留抗辯權”,但在備注當日,又與長某恒大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項目結算價確認表》,對《結算書》的鑒定價格予以確認。因此,二審判決認定的涉案工程價款,揚州建工公司無充分證據推翻。揚州建工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二審判決未扣減質保金是否錯誤的問題。揚州建工公司并未就一審判決未扣減約定質保金的問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此并未審理。揚州建工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在再審審查范圍之內。
綜上,揚州建工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江蘇揚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 卓
審判員 陳紀忠
審判員 歐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陳軍
書記員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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