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8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兩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嘉魚縣潘灣鎮(zhèn)畈湖化工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龔瑋,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光宇,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漢雙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化學工業(yè)區(qū)化工二路**。
法定代表人:肖人程,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武漢力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湖北兩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武漢雙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某公司)、武漢力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9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兩虎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跳過作為具體規(guī)則的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適用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判決兩虎公司支付雙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屬適用法律錯誤。首先,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了列舉式的規(guī)定,結尾并無兜底條款,可見該條規(guī)定已經窮盡列舉了相應情形,二審法院在已經認識到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guī)定所列舉情形的情況下,適用該法第二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兩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法律適用的順位規(guī)則,即在存在特別法規(guī)則的情形下,仍然適用普通法規(guī)則,屬適用法律錯誤;其次,兩虎公司的行為亦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兩虎公司注冊成立時,雙某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尚不知名,雙某商標亦不馳名,兩虎公司并無侵權的主觀要素,二審判決在對知名度理解有誤的情況下,認定兩虎公司侵害雙某公司合法權益的依據不足。此外,二審法院在認定兩虎公司未侵害雙某公司商標權的情況下,認為兩虎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存在邏輯錯誤。綜上,兩虎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雙某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是原則性條款,第五條是封閉的規(guī)則性條款,列舉了四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判決對第五條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第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功能。法律適用規(guī)則中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是指對于同一位階的一般法和特別法,在對同一問題都有規(guī)定的情形下,特別法優(yōu)先一般法適用。該法第二條實際上是能夠在司法審判中直接適用的條款,就一些非典型性的、該法所列舉的具體情形所不能涵蓋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情形進行規(guī)制。因此,兩虎公司關于二審判決違反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觀點不能成立。本案中,兩虎公司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故意,違反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雙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綜上,請求本院依法駁回兩虎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該條款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基本原則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的規(guī)定,與該法第二章對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列舉的具體規(guī)范相比,該條規(guī)定屬該法的一般性條款,亦屬兜底條款,對法律的具體規(guī)范未納入規(guī)制范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適用該條予以規(guī)范。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8日,成立時的企業(yè)名稱為“武漢雙某建筑涂料營銷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將“雙某”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從事各類油漆涂料的生產銷售,并在其生產銷售的油漆涂料產品上持續(xù)獨占使用包括第133496號圖形商標在內的“雙某”系列商標。經過其對“雙某”牌油漆涂料產品的持續(xù)生產和宣傳,該品牌產品多次獲得湖北省著名商標等榮譽,該公司也被評為“中國涂料工業(yè)百年影響力企業(yè)”。2011年5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商標馳字(2011)第217號《關于認定第133496號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認定使用在商品注冊用商標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類各種油漆商品上的第133496號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上述事實表明,“雙某”牌油漆涂料產品和雙某公司在國內油漆涂料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兩虎公司作為與雙某公司在同一省屬轄區(qū)的同業(yè)經營者,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在登記企業(yè)名稱時本應主動避讓,但其仍將與“雙某”含義完全相同的“兩虎”作為其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產品誤認為系雙某公司的產品,應視為其使用了雙某公司的名稱。該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等攀附雙某公司商譽之嫌,客觀上對雙某公司產品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違反了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雙某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及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判決認定兩虎公司的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適用法律雖有不妥,但其根據本案上述事實,適用第二條規(guī)定認定兩虎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處理結果并無不當。兩虎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兩虎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北兩虎涂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艷芳
審判員 錢小紅
審判員 晏 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包碩
書記員張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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