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巴彥淖爾西部銅業(y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獲各琦蘇木div>
法定代表人:梁彥波,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雄,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溫州礦山井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巴彥淖爾西部銅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銅業(y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8)內民初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溫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瑜、高峰,西部銅業(y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雄、喇成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溫井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8)內民初4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改判西部銅業(yè)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1242153.45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每筆拖欠工程款應付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5月31日共計19393825.74元)。2、撤銷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8)內民初42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改判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等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西部銅業(yè)公司負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于《巴彥淖爾西部銅業(yè)有限公司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1390m合同》)外未簽合同的工程,沒有依法查明工程量及應付工程價款,認定事實不清?!?390m合同》的范圍僅為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不包括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采礦等工程。溫井公司應西部銅業(yè)公司要求完成的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采礦等工程,因雙方未簽訂承包合同,一審判決按照《1390m合同》關于豎井方式施工的計價標準計算工程價款,沒有合同依據。未簽合同部分工程均系斜坡道方式施工,并非豎井方式施工,應當以月度結算單核定的工程量為基礎,按照當時有效的有色定額標準對工程價款進行最終結算。一審判決一方面混淆了簽訂合同的工程與未簽合同的工程,對于未簽合同的工程未按照當時有效的有色定額進行最終結算。另一方面,將《1390m合同》中“實際結算以甲方、乙方及監(jiān)理方三方現(xiàn)場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為準”的約定錯誤理解為最終結算以月度結算單為準,有違公平原則,事實認定錯誤。二、《1390m合同》內的中段開拓工程,一審法院將月度結算單作為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標準,與合同約定不符。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相關的招投標文件及合同均為施工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溫井公司投標文件中載明,合同內工程采用豎井方式施工,《1390m合同》第二條第1項明確載明了價款明細表。同時第3項約定:“其他不可預見工程項目按照2008年有色定額結算”。2012年6月25日,溫井公司出具1390m中段開拓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將豎井開拓方式變更為一部分豎井開拓方式,一部分斜坡道開拓方式。2012年6月28日,監(jiān)理單位出具監(jiān)理通知單,確認西部銅業(yè)公司同意增加斜坡道開拓方式,并將斜坡道開拓方式的工程明確定性為不可預見工程。結合合同約定,該部分工程為合同明確約定的不可預見工程,應按照有色定額結算工程價款。因此,合同內工程采用兩種工程價款計算標準,即豎井方式計價標準和參照有色定額計價,而月度結算單僅按照豎井方式一種標準計算工程款,不可能作為最終結算標準,且月度結算單所載工程款并非也不可能是最終結算工程款,而是暫付的工程進度款。三、一審法院誤解了《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及申請函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事實有誤。1.《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除甲乙雙方核實確認的應付工程款之外(包括合同履約保證金),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費用”。該條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第一,關于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經雙方核實確認的工程款為應付款項;第二,結合案涉施工合同,雙方核實確認工程款的前提是依據結算單核定工程量。因涉及到不可預見工程的施工,故并未約定將工程結算單作為最終結算標準,雙方應在核實工程量的前提下?lián)嵔Y算工程款,涉及到的不可預見工程,應按照有色定額結算工程款;第三,雙方核實確認工程款,應該經過最終結算程序。也就是說,《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的“甲乙雙方核實確認的應付工程款”并未最終確定,同樣對于未簽合同工程的應付工程款也未最終核實確認。《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僅涉及到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并不涉及到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采礦等工程。對于未簽合同工程,應按照當時有效的有色定額結算工程款。2.申請函上列明的非常清楚,溫井公司向西部銅業(yè)公司索要的工程款,僅為2015年7月份月度工程款,而非總結算欠款。該申請款項既不包含不可預見工程的欠付工程款,也不包含未簽合同工程的欠付工程款。一審判決將申請函作為“雙方應按照已經形成的工程結算單進行結算”的依據是錯誤的。四、一審法院對于加蓋西部銅業(yè)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四份確認書審查標準過于苛刻,不符合客觀標準。由于未對該證據依法予以認證,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上述四份確認書一審中溫井公司的代理人在開庭后將證據來源、形成過程等情況一一作了說明,西部銅業(yè)公司也未對公章的真?zhèn)紊暾堣b定,西部銅業(yè)公司亦確認了西部銅業(yè)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存在,只是提出啟用時間較晚。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不采信上述四份確認書證據,明顯不符合“客觀”的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guī)定。同時,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西部銅業(yè)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對于溫井公司主張的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采礦工程、1390m中段支護工程、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工程價款認定事實清楚。溫井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雙方均已按照合同約定簽證、驗收,西部銅業(yè)公司據此每月向溫井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根據1390m合同的約定,如設計變更需履行相應的簽證手續(xù),溫井公司從未提交變更簽證等相關證據,溫井公司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二、一審法院對于結算標準的認定準確,溫井公司主張斜坡道施工工程為不可預見工程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招標單位答疑表以及溫井公司出具的1390m中段開拓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開拓方式是采用副豎井斜坡道開拓,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溫井公司對于工程為斜坡道施工工程是明知的,非其主張的不可預見的工程,不適用有色定額標準進行結算。三、一審法院對于《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及《申請函》的認定準確,溫井公司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雙方2015年7月21日簽訂的《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是對于雙方簽訂的所有合同及協(xié)議的解除。本案不存在不可預見工程的施工,雙方對于工程已進行了最終結算,溫井公司認可欠付款項5158894.74元,但未支付的原因是溫井公司未按《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提供與員工解除勞務合同協(xié)議或員工承諾書,為防止因溫井公司不履行義務而引發(fā)其他糾紛,故要求其提交上述文件。2017年7月9日,溫井公司出具《申請函》,進一步證明溫井公司明知西部銅業(yè)公司欠付的款項明細及數(shù)額,現(xiàn)其主張的欠付款數(shù)額與其自認的數(shù)額自相矛盾。四、一審法院對于溫井公司提交的四份確認書的認定準確,溫井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中溫井公司提交的加蓋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四份確認書,經法庭釋明,溫井公司無法證明該四份確認書的來源及形成過程,且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加蓋時間早于該印章的實際啟用時間,西部銅業(yè)公司對該四份確認書真實性不認可。綜上,溫井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井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西部銅業(y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3105940元;2.西部銅業(yè)公司向溫井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9653085.02元(利息自每筆拖欠工程款應付之日起暫計至2018年5月31日,請求至付清之日止);3.西部銅業(yè)公司承擔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擔保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4月5日,發(fā)包單位西部銅業(yè)公司對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進行招標。招標單位答疑表明確,斜坡道開拓6月底到達1390m水平、2013年2月底到達1330m水平;各中段所有工程量均以招標文件里投標報價單中數(shù)據為準。溫井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簽收答疑表。
2012年4月24日,溫井公司投標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2012年6月25日,溫井公司出具的1390m中段開拓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開拓方式為采用副豎井斜坡道開拓,中段高度60m。
2012年9月5日,西部銅業(yè)公司(甲方)與溫井公司(乙方)簽訂《1390m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2、工程內容1390m中段掘進、支護工程;運輸、供電、通風、排水等中段各輔助系統(tǒng)的安裝。3、承包方式乙方以包施工、包材料(不含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甲供材料)、包人工的大承包形式對甲方項目進行施工總承包。二、工程價款:工程價款明細表中所有單價均為含稅價(含所有取費費用),結算以現(xiàn)場完成的實際有效工程量簽證為準。其他不可預見工程項目按2008有色定額結算。五、工程驗收:甲方委托蘭州藍野建設監(jiān)理公司為本工程的現(xiàn)場施工監(jiān)理,并主持工程驗收。六、結算與付款辦法:實際結算以甲方、乙方及監(jiān)理方三方現(xiàn)場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為準。乙方憑甲方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在開具有效的發(fā)票后,到甲方財務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或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辦理結算手續(xù)。付款在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支付,留5%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的無息返還。七、履約保證金:乙方需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前向甲方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100萬元,作為其履約及違約向甲方賠償損失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待整個工作結束后雙方無爭議的無息返還乙方。八、工程變更:在工程施工中發(fā)生下列各項事實之一時,乙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確認:1)設計圖紙和說明文件與工程現(xiàn)場狀況不一致,如地質情況等,設計文件所標明的施工條件與實際不符。2)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表示不明確或有錯誤及遺漏,圖紙與說明書不符。3)設計圖紙和說明文件中未標明的施工條件發(fā)生了預料不到的特殊困難等。九、雙方責任、權利與義務: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公司派員為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驗收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簽證手續(xù),督促乙方按規(guī)定做好各項技術資料及報表整理,負責簽證、解決相關問題以及其它事宜。十四、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書;2、招標文件及其附件;3、投標書及其附件;4、中標通知書;5、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圖紙;7、承諾書。以上文件的解釋發(fā)生歧義或矛盾的,以順序在先的為準。西部銅業(yè)公司在發(fā)包人處蓋章,委托代理人孫建國簽字;溫井公司在承包人處蓋章,委托代理人劉本景簽字。
合同簽訂后,溫井公司開始施工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工程、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礦工程、1390m中段支護工程(噴漿、錨網)、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工程。西部銅業(yè)公司與溫井公司之間除涉案工程外還有其他施工工程。
2015年6月25日,溫井公司獲各琦銅礦項目部向西部銅業(yè)公司出具報告,內容為我項目部施工完的1750中段213采場存窿礦量103000噸,品位0.28%,因礦石品位低,無法達到入選品位的要求,經過采取配礦、封低品位礦、挑高品位礦漏斗出礦等措施,也達不到銅礦石入選品位的要求。經請示西部銅業(yè)公司相關部門共同協(xié)定停止出礦。望貴公司對上述存窿礦量給予補償。手寫主要內容有:經核實213采場二次圈定礦量209593噸,已出礦131013噸,存窿礦量78580噸。經核實213采場存窿礦量為78580噸。核礦量補償78580×20=1571600元,同意按1571600元結算。2015年6月28日形成《二0一五年六月份1690中段采出礦結算單》載明,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量采礦成本費用:78580噸,單價20元,金額1571600元,見62#申請報告。
2015年7月21日,甲方西部銅業(yè)公司與乙方溫井公司簽訂《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一、雙方同意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簽署的所有合同及協(xié)議:包括但不限于2008年12月26日簽署的《礦石采掘勞務合同》、2012年7月1日簽署的《獲各琦銅礦1390中段開拓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8月15日簽署的《獲各琦銅礦2#風井移位延伸工程承包合同》等合同予以解除。二、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1、雙方協(xié)商同意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雙方均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就原合同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shù)臋嗬蟆?、雙方協(xié)商同意原有合同解除后,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原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乙雙方核實確認的應付工程款之外(包括合同履約保證金),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費用。三、乙方的義務。1、原合同解除后,乙方與自己員工之間發(fā)生的任何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責任(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乙方需提供與員工解除勞務合同協(xié)議書或員工承諾書)。2、原合同解除后,乙方因履行原合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或與其他企業(yè)產生糾紛的,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四、付款期限及方式。1、乙方完成所有資產交接工作后,憑甲方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在開具有效發(fā)票后,到甲方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xù)。2、甲方收到乙方相關手續(xù)后7日內辦理付款手續(xù)。3、乙方因履行原合同所繳納的50萬元履約保證金轉入本協(xié)議項下,作為本協(xié)議的履約保證金,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乙方無違約行為的,甲方一次性付清。六、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西部銅業(yè)公司委托代表人孫建國簽字,溫井公司委托代表人劉本景簽字。同日,甲方西部銅業(yè)公司、乙方陜西德源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丙方溫井公司簽訂《資產移交協(xié)議》約定,乙方對丙方在獲各琦礦區(qū)礦山工程建設投入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和井下井上的施工材料及備品備件,按照公平互惠的原則進行核價和購買,同時乙方接收丙方在甲方獲各琦礦區(qū)所承擔的所有采出礦及基建工程的施工權。2015年7月28日,溫井公司向西部銅業(yè)公司出具告知函,確認雙方解除在獲各琦銅礦簽署的所有承包合同。
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20日竣工驗收。西部銅業(yè)公司稱,質保期限從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
2012年至2015年7月,雙方形成多份工程結算單及結算審核表,均有監(jiān)理公司、溫井公司、西部銅業(yè)公司簽字。溫井公司主張西部銅業(yè)公司給付依據工程結算單欠款3295108.19元、工程質量保證金1363786.55元、履約保證金50萬元,以上共計5158894.74元,西部銅業(yè)公司認可。
2017年7月9日,溫井公司向西部銅業(yè)公司出具申請函,內容為溫井公司所施工的西部銅業(yè)公司采掘工程、雙利礦業(yè)公司開拓工程還有遺留款項合計7561844.87元未支付,現(xiàn)因我方工人工資急需處理,特向貴公司申請20萬元先行支付工人工資。其中,西部銅業(yè)公司質量保證金1226654.75元;合同履約金50萬元;2015年7月份工程款(采礦)677552元;2015年7月份工程款(掘進)未扣火工、水電費2742636元,共計5146842.75元。
溫井公司提交兩份監(jiān)理通知單(2012年6月28日、2015年9月17日)和2016年8月17日加蓋巴彥淖爾西部銅業(yè)有限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四份確認書(1390m中段開拓工程結算標準確認書、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采礦工程結算標準確認書、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量結算標準確認書、建設方與施工方遺留問題雙方達成一致確認書)。擬證明2012年至2015年7月的工程結算單為暫行結算,斜坡道開拓方式為設計變更,應依據定額確定工程造價進行最終結算,而且存窿礦的采礦單價為34.92元,溫井公司中途退場遣散人員費用及第三方損失由西部銅業(yè)公司承擔50%。西部銅業(yè)公司不認可上述兩份監(jiān)理通知單和四份確認單的真實性,認為雙方承包合同于2012年9月5日簽訂。2012年6月28日監(jiān)理通知單中的斜坡道開拓工程量與本案無關;甘肅藍野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的服務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故2015年9月17日的監(jiān)理通知單不認可;西部銅業(yè)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2016年8月尚未啟用,對于四份確認單真實性不認可。
溫井公司2018年12月31日提交鑒定申請書,對涉案工程造價及損失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具體為:1.1390m中段開拓工程,依據2013年1月-2015年7月所有的工程結算單中工程量的匯總為1390m中段總工程量58506.3立方米,溫井公司只有工程量48991.4立方米的證據,已經結算17107796.08元均為暫行按豎井結算。依據2015年9月17日監(jiān)理通知單,豎井開拓16859立方米,豎井開拓已經結算,為5887162.8元;斜坡道開拓32132.4立方米,申請依據2008定額(包括人工調整)鑒定斜坡道開拓工程造價,鑒定結果再減去斜坡開拓32132.4立方米按豎井結算的工程款11220634.08元,即為應補差價。2.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工程,從2013年12月-2015年6月生產結算單匯總得出總量是43262.6立方米,結算單暫行結算14341551.9元,申請按2013定額鑒定總造價,再減去已經結算的14341551.9元,為應補差價。3.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礦工程,總量是117717.4噸,申請鑒定。4.1390m中段噴漿支護工程,根據2013年1月-2015年7月結算單匯總得出量是2078.12立方米,暫行結算2795071.4元。2016年8月17日1390m中段開拓確認書第二項斜坡道支護工程,包括噴漿支護和錨網支護。申請按2008定額鑒定后補差。5.1390m中段錨網支護工程同上。6.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雖然經過西部銅業(yè)公司核批78580噸,但應以97282噸,34.92元單價計算。西部銅業(yè)公司認為已經結算,不同意鑒定工程造價。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工程合同的效力;二、溫井公司主張給付工程款差價、第三方違約金、遣散人員工資及路費、實現(xiàn)債權費用的依據;三、溫井公司主張上述款項利息依據;四、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涉案工程合同效力。西部銅業(yè)公司作為發(fā)包方、溫井公司作為承包方經過招投標程序于2012年9月5日簽訂《1390m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施行,雙方于2015年7月21日達成《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對雙方簽訂的所有合同及協(xié)議予以解除。溫井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真實性不認可,劉本景本人到庭,認可協(xié)議書上其簽字的真實性,故溫井公司的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溫井公司稱該協(xié)議書因雙方只簽字未蓋章所以未生效而且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之規(guī)定,因該協(xié)議書上雙方當事人已經簽字,協(xié)議書已經成立,該協(xié)議書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該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加之三方簽訂的資產移交協(xié)議及2015年7月28日溫井公司向西部銅業(yè)公司出具告知函亦可認定雙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該協(xié)議書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二、溫井公司主張給付工程款差價、第三方違約金、遣散人員工資及路費、實現(xiàn)債權費用的依據問題?!?390m合同》約定,結算以現(xiàn)場完成的實際有效工程量簽證為準。雙方形成的2012年至2015年7月工程結算單對涉案工程包括合同內工程及增加的合同外工程均進行了結算,均有施工單位、發(fā)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人員簽字或蓋章。依據《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除甲乙雙方核實確認的應付工程款之外(包括合同履約保證金),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費用”的約定,雙方應按照已經形成的工程結算單進行結算。結合2017年7月9日溫井公司申請函及西部銅業(yè)公司自認,溫井公司請求西部銅業(yè)公司給付已經結算的工程欠款3295108.19元、履約保證金50萬元、質量保證金1363786.55元,合計5158894.74元,有事實依據,予以支持。
溫井公司主張開拓工程由豎井施工變更為豎井施工與斜坡道混合施工,而且增加了合同外的采切、采礦、支護、1750段存窿礦采礦工程,故其施工中存在增加、變更工程量,雙方形成的2012年至2015年7月工程結算單均按豎井施工方式進行的暫行結算,認可工程結算單中的工程量,但對于價格不認可,應以1390m中段開拓工程結算標準確認書、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采礦工程結算標準確認書、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量結算標準確認書中確認的量按定額進行最終結算,核減已經按豎井暫行結算的工程款,西部銅業(yè)公司應補償工程款差價。本院認為,西部銅業(yè)公司招標單位答疑表、溫井公司的1390m中段開拓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均可證明合同簽訂前溫井公司明知開拓方式為采取豎井與斜坡道混合開拓,而且按照《1390m合同》約定,如果設計變更則需要履行相應的簽證手續(xù),本案中溫井公司并沒有提交變更簽證等證據,且其認可工程結算單中的工程量,故其主張斜坡道開拓為設計變更沒有事實依據。溫井公司后又稱投標文件和投標書、溫井公司設計方案中是斜坡道開拓方式,但工程結算單僅按豎井開拓方式暫行結算。本院認為,工程結算單的形式及內容均沒有顯示進度款或暫行結算,溫井公司稱系暫時結算沒有事實依據。對于溫井公司依據的2016年8月17日加蓋西部銅業(yè)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四份確認書,經法庭多次詢問,溫井公司不能說明四份證據來源及形成過程乃至經辦人的姓名。西部銅業(yè)公司不認可上述四份材料真實性,稱該生產調度部印章于2016年11月份啟用,而且與雙方以往工程結算單流程形式不符,并申請對加蓋的“巴彥淖爾西部銅業(yè)有限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真?zhèn)芜M行鑒定,但該印章沒有備案,不具備鑒定條件,本院依法不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lián)、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之規(guī)定,對于該四份確認書本院不予采信,該四份確認書證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多方簽字確認的工程結算單,也與《1390m合同》《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相違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之規(guī)定,溫井公司申請鑒定工程造價、損失,超過法定期限且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準許。綜上,溫井公司給付工程款差價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5年6月28日,雙方依據2015年6月25日溫井公司獲各琦銅礦項目部的報告形成《二0一五年六月份1690中段采出礦結算單》,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78580噸、單價20元,總金額1571600元。該結算單經雙方簽字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有約束力。溫井公司主張該結算系暫行結算,應以97282噸、34.92元單價結算,其依據加蓋西部銅業(yè)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的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量結算標準確認書,本院不予采信,理由不再贅述。溫井公司請求西部銅業(yè)公司補償存窿礦差價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依據《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乙方與自己員工之間發(fā)生的任何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責任;乙方因履行原合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或與其他企業(yè)產生糾紛的,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的約定,溫井公司主張第三方違約金225萬元,人員遣散工資及路費488萬元、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因保全擔保費、鑒定費尚未發(fā)生,不予支持。溫井公司依據2016年8月17日加蓋西部銅業(yè)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建設方與施工方遺留問題雙方達成一致的確認書,不予采信,理由不再贅述。
三、溫井公司主張欠付款利息的依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溫井公司與西部銅業(yè)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約定解除涉案合同,自此,西部銅業(yè)公司應當給付溫井公司工程款并返還質量保證金,逾期給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故西部銅業(yè)公司應給付溫井公司工程款3295108.19元,返還質量保證金1363786.55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為協(xié)議生效后六個月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50萬元,西部銅業(yè)公司應于2016年1月20日前返還而未返還,應從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017年7月9日,溫井公司向西部銅業(yè)公司出具申請函,證明溫井公司主張權利,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溫井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溫井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西部銅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溫井公司工程款3295108.19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7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西部銅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溫井公司質量保證金1363786.55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西部銅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溫井公司履約保證金5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駁回溫井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5595.13元,溫井公司負擔577920元,西部銅業(yè)公司負擔27675.13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溫井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和西部銅業(yè)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焦點問題為:溫井公司要求西部銅業(yè)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的主張應否支持。
2012年9月5日,西部銅業(yè)公司與溫井公司簽訂《1390m合同》,由溫井公司施工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該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為:“二、工程價款:1.工程價款明細表……2.工程價款明細表中所有單價均為含稅價(含所有取費費用),結算以現(xiàn)場完成的實際有效工程量簽證為準;3.其他不可預見工程項目按2008有色定額結算?!薄傲?、結算與付款辦法:1.實際結算以甲方、乙方及監(jiān)理方三方現(xiàn)場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為準。2.乙方憑甲方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在開具有效的發(fā)票后,到甲方財務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或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辦理結算手續(xù)。付款在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支付,留5%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的無息返還?!焙贤炗喓螅瑴鼐鹃_始施工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外,還施工了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切工程、1390m中段1400m-1440m分段平巷采礦工程、1390m中段支護工程(噴漿、錨網)、1750中段213銅采場存窿礦工程。在2012年至2015年7月期間,就溫井公司施工的《1390m合同》范圍內項目及范圍外項目形成多份工程結算單,載明了相應施工項目內容、數(shù)量、單價、總金額等,結算單上有監(jiān)理公司、溫井公司、西部銅業(yè)公司相關人員簽字確認。施工工程量以現(xiàn)場驗收合格完成的實際有效工程量簽證為依據,綜合單價為合同中工程價款明細表約定的價格,如存在其他不可預見的工程項目則按2008有色定額結算,結算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結算程序與付款方式。溫井公司上訴主張上述工程結算單是按豎井施工方式進行的暫結算,應按有色定額進行最終結算,核減已經按豎井暫行結算的工程款后,由西部銅業(yè)公司補償工程款差價。對此本院認為,關于《1390m合同》內的工程項目,該合同第二條第1項工程價款明細表已經明確約定相應施工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同時,本案原審已查明,西部銅業(yè)公司招標單位答疑表、溫井公司的1390m中段開拓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均證明了合同簽訂前溫井公司明知開拓方式為采取豎井與斜坡道混合開拓,不屬于第二條第3項“其他不可預見工程項目按2008有色定額結算”的情形,故溫井公司主張按照2008有色定額標準進行結算補差沒有合同依據。關于《1390m合同》范圍外的工程,從工程施工和結算付款情況看,雙方亦根據施工的情況形成了工程結算單,對有關施工項目的數(shù)量、單價和總金額進行結算確認。由于工程結算單的形式與內容均沒有顯示是暫行結算,故在溫井公司無其他有效證據證實其在工程結算單的簽字僅代表認可工程量而不認可結算單價的情況下,其上訴主張按照有色定額標準進行結算沒有依據。另外,2015年7月21日雙方簽訂《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除甲乙雙方核實確認的應付工程款之外(包括合同履約保證金),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費用”。該條款實際是雙方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進一步確認了工程結算單的結算效力,雙方應按照已核實確認的工程結算單進行結算。再結合2017年7月9日溫井公司申請函及西部銅業(yè)公司自認,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已經實際結算完畢并以工程結算單為雙方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并無不當。溫井公司主張按照有色定額標準進行調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溫井公司上訴主張的2016年8月17日加蓋西部銅業(yè)公司生產調度部印章的四份確認書的審查核實問題。承前所述,綜合本案事實和全部證據,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對四份確認書全面客觀審查核實后未予采信,并無不當。溫井公司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及要求西部銅業(yè)公司應承擔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溫井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4979.90元,由溫州礦山井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銀春
審判員 汪治平
審判員 謝愛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鵬
法官助理柳凝
書記員武澤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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