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45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布文友,男,藏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蕾,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甄軍輝,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趙某某,女,藏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蕾,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甄軍輝,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志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長洪,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布文友、趙某某與被上訴人王志剛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遼民初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王志剛在訴訟中主張其享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股權受讓方的權利,但因鄭顯偉本人并未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沒有具體查明鄭顯偉與布文友之間的法律關系(交易安排)、鄭顯偉向布文友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意圖以及雙方《協(xié)議書》的實際履行等基本事實,在認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解除的情況下,直接判決布文友、趙某某向王志剛返還由鄭顯偉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約1.01億元,可能影響鄭顯偉的實體權益。一審法院應當查明而沒有查明的基本事實主要包括:第一,關于鄭顯偉實際向布文友支付股權轉讓款約1.01億元,是否系受王志剛指示或者代王志剛支付,該情況不明。第二,關于鄭顯偉與王志剛系合伙關系抑或是委托合同關系,也情況不明;盡管鄭顯偉與王志剛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鄭顯偉將案涉礦業(yè)資產交付王志剛,但在案涉《股權轉讓協(xié)議》解除的情況下,案涉礦業(yè)資產須返還給布文友、趙某某,而鄭顯偉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是否應當返還給王志剛,需要根據(jù)鄭顯偉的意思表示或者其與王志剛之間的具體約定確定。第三,由于本案《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主體與合同實際履行主體并不一致,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亦不明確??傊?,在案涉《股權轉讓協(xié)議》應當解除情況下,價款返還問題可能涉及鄭顯偉的權益,有關基本事實應當進一步查明。第四,一審法院在鄭顯偉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認定鄭顯偉與王志剛系合伙關系,缺乏必要證據(jù)支持,程序運用欠妥。鑒于鄭顯偉沒有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沒能查明上述應當查明的基本事實。
綜上,一審判決存在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問題。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初7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布文友、趙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5935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宋春雨
審判員 余曉漢
審判員 李盛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娜
書記員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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