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長春市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擔保公司)與被上訴人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以下簡稱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吉林麥達斯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擔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有、陳懷宇,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超、于天樂,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茜、趙海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17年1月24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與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借款6000萬元;借期從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于2017年1月26日將6000萬元貸款匯入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提供的賬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2017年1月24日長春擔保公司與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簽訂《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保證合同》,約定長春擔保公司為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同日,陳維平與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簽訂《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個人保證合同》,約定陳維平為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因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自2017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借款利息,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約定,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宣布上述貸款立即到期。請求判令:一、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6000萬元,并由長春擔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6000萬元的利息513900.54元[即6000萬元×7.80042%÷360×39天(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30日)](剩余利息、復利及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復利773.99元,并由長春擔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麥達斯鋁業(yè)公司依《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判決生效后延遲履行的利息,并由長春擔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90萬元,均由麥達斯鋁業(yè)公司、長春擔保公司承擔。
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答辯稱,截至2018年6月25日,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尚欠本金59993798.78元;利息、罰息應自2018年4月1日起停止計息;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主張復利沒有合同依據;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主張的律師費過高,且無法證明已實際發(fā)生。
長春擔保公司答辯稱,一、本案應中止審理或移送公安機關。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起訴狀中所述的情況,長春擔保公司根本不知情,長春擔保公司也從未按照正規(guī)程序為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提供過擔保。案涉借款擔保系長春擔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戴君個人所為,戴君因涉嫌違法出具金融票證等犯罪被長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本案所涉借款擔保糾紛與戴君個人涉嫌犯罪行為相關聯,系同一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駁回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的起訴,將此案材料移送長春市公安局。二、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涉嫌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向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發(fā)放貸款,違反《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的約定,也違反國家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強制性規(guī)定。三、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明知戴君出具的擔保手續(xù)屬于個人行為,應屬無效。長春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yè)務有嚴格的調查、審核等程序上的規(guī)章制度要求,本案所涉貸款擔保業(yè)務長春擔保公司根本不知情,也沒有履行必要的審批、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之規(guī)定,案涉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長春擔保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長春擔保公司與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擔保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展授信擔保業(yè)務,融資申請人原則上法定住所地在長春地區(qū),同時約定,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且單戶擔保額度不超過保證金余額。同日,雙方另簽訂《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約定長春地區(qū)為主要合作地區(qū),合作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2017年1月,長春擔保公司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作出2017年長信保函公司第019號擔保函,內容為:“經我公司考察,同意為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在貴行貸款6000萬元(期限12個月)提供保證擔保。待貴行審貸會通過后,與貴行簽訂保證合同。特出此函。此函有效期3個月?!?/div>
2017年1月24日,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作出雙農商貸(2017)020號審貸會批復,同意向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授信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期限一年。同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與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簽訂了雙農借字【2017】第012400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借款6000萬元,用途為購材料,借期從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起息日基準利率4.35%,上浮79.32%,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貸款逾期的法律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息日付息,則自付息日起計收復利。在出現可能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單方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必要措施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2017年1月24日,長春擔保公司與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簽訂了雙農保字【2017】第0124003號《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保證合同》,為前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其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手續(xù)費、電訊費、雜費等)和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同日,長春擔保公司又與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簽訂《不可撤銷的保證書》《權利抵押反擔保合同》。
2017年1月24日,長春擔保公司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發(fā)出《流動資金放款通知書》,載明將該款項放入受托人遼源佳利輕合金有限公司賬戶。次日,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作出提款申請書,要求將借款本金6000萬元劃入交易對象遼源佳利輕合金有限公司賬戶。
2017年1月25日,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向長春擔保公司匯款1200萬元,用途記載為保證金。
2017年1月26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將6000萬元貸款匯入吉林眾誠鋁業(yè)有限公司賬戶。
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先后向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發(fā)出六份《貸款利息催收通知書》,并在本案中宣布上述貸款立即到期。
2017年10月18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與吉林罡強律師事務所就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吉林罡強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11月1日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出具律師代理費發(fā)票兩張,總計金額13萬元。
2018年4月2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4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麥達斯鋁業(yè)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
一審庭審時,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和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認可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申報債權的本金是59993798.78元,利息計算期間為2018年1月24日至4月1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主張按照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11.70063%,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應付利息為1353971.07元,其中包括利息1338955.21元,復利15015.86元。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認為雙方對復利約定不明,不應收??;且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將復利再次計算復利,多計算13396.02元,應沖抵罰息。
一審法院另查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第二款載明,對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應償還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本金59993798.78元及利息。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計收復利,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guī)定計收復利符合交易習慣,予以認可。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將復利再次計收復利的計算方法,不予認可。因此,對于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多計收的復利進行沖抵后,從2018年1月24日起至4月1日,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應付利息總數為1340575.05元,其中包括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1338955.21元,復利1619.84元。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費票據,能夠證明其為本案支出代理費13萬元,亦應由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承擔。鑒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日受理了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應于該日停止計息。上述債權應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平等受償,不能判決立即給付。對于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要求麥達斯鋁業(yè)公司依《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判決生效后延遲履行判決債權期間利息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長春擔保公司已簽訂案涉保證合同,明確表示為案涉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本案中,雖然存在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的法定住所地不在長春市等與《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不符的情形,但并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長春擔保公司雖主張公章虛假及本案涉及戴君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并未提供能夠證明公章及戴君簽字虛假的初步證據以支持其進行鑒定的主張,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戴君所涉嫌犯罪行為與本案相關,因此,其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中,麥達斯鋁業(y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并不影響長春擔保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其所保證的債權范圍依照合同約定應為前述債權的本金及利息,及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和復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guī)定,復利按罰息利率計收,其年利率均為11.70063%。同時,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為本案支出代理費13萬元,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亦包括在長春擔保公司的保證責任范圍之內,其應予承擔。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截至2018年4月2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對麥達斯鋁業(yè)公司享有的債權為本金59993798.78元,利息1338955.21元,復利1619.84元,代理費130000元;二、長春擔保公司對該判決第一項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長春擔保公司對該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本金、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和復利(年利率均為11.70063%),向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長春擔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長春擔保公司上訴稱,一、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違反《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案涉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則保證合同亦無效。二、案涉保證合同對長春擔保公司沒有法律約束力。該合同違反了《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第十六條第二款的約定,合同是在長春擔保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系長春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君的個人行為,合同上加蓋的長春擔保公司的公章涉嫌偽造,戴君已因涉嫌貸款詐騙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明知簽訂保證合同系戴君的個人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該保證合同應認定無效。三、一審法院同意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撤回對陳維平的起訴錯誤。陳維平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綜上,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二、駁回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的訴訟請求;三、本案全部訴訟費由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承擔。
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不存在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的問題。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依法遵守貸款流程向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發(fā)放6000萬元貸款,本案所涉糾紛系因長春擔保公司內部監(jiān)管缺失所致,不存在金融機構審貸不嚴的情形。二、長春擔保公司應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1.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與吉林麥達斯輕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達斯輕合金公司)系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分別與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和麥達斯輕合金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是各自獨立的借款關系,不違反《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的相關約定。2.長春擔保公司與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簽訂保證合同,并非戴君一人單獨完成,而是與長春擔保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員共同完成。麥達斯鋁業(yè)公司也是在長春擔保公司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向長春擔保公司的保證金賬戶支付1200萬元保證金。據此可知,戴君簽訂保證合同系其履行其職務的行為,對長春擔保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戴君涉嫌的個人犯罪與本案所涉貸款及保證合同無關。長春擔保公司存在多枚公章混用的情況,其主張保證合同上的公章虛假,缺乏證據證明。三、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撤銷對陳維平的起訴,系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并無不當。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全部訴訟費由長春擔保公司承擔。
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答辯稱,麥達斯鋁業(yè)公司不知道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與長春擔保公司的交易往來,案涉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認定。
本院審理期間,長春擔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新證據。第一份新證據是2018年4月10日長春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擬證明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與其關聯企業(yè)吉林世杰鋁業(yè)有限公司涉嫌騙取貸款被長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案涉借款合同無效,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并移送公安機關。第二份新證據為遼源佳利輕合金有限公司企業(yè)基本信息,擬證明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與遼源佳利輕合金有限公司高度關聯,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虛假,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在明知前述購銷合同虛假的情況下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案涉借款合同無效。第三份新證據系2017年2月21日長春擔保公司與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合作的吉林青旅投資有限公司貸款擔保項目業(yè)務卷宗,擬證明長春擔保公司與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擔保合作業(yè)務的流程、手續(xù)及文件材料,本案所涉借款擔保系戴君個人行為,沒有正常的審批流程手續(xù),且長春擔保公司的公章涉嫌偽造。
經本院組織質證,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對長春擔保公司提交的三份新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核認為,因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對長春擔保公司提交的三份新證據的關聯性均提出異議,長春擔保公司提交的三份新證據,無法證明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向本院通報了其對麥達斯案件立案偵查的相關情況,麥達斯鋁業(yè)公司、麥達斯輕合金公司涉嫌騙取貸款,戴君涉嫌偽造公章私自出具虛假保證合同,目前戴君等人已移送檢察機關,麥達斯系列案件尚在偵查中。在該案審偵查過程中,長春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保證合同中長春擔保公司的公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案涉保證合同上長春擔保公司的公章與長春擔保公司提供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對于上述事實,長春擔保公司質證認為,對長春市公安局通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長春擔保公司認為,長春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可證明案涉貸款擔保系戴君個人行為,長春擔保公司并不知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質證認為,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鑒定報告并不能證明案涉保證合同中長春擔保公司的公章系偽造,反而可證明長春擔保公司的公章不止一枚,其存在濫用公章的情況。麥達斯鋁業(yè)公司質證認為,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戴君在案涉保證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是其代表長春擔保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由長春擔保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本院經審核認為,各方當事人對長春市公安局通報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的工作人員赴長春擔保公司的辦公地點,在戴君的辦公室簽訂案涉保證合同,長春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合同上加蓋公章。
2017年8月3日長春市公安局出具立案決定書,對戴君涉嫌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案立案偵查。2017年9月1日長春市公安局出具立案決定書,對麥達斯鋁業(yè)公司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一案立案偵查。長春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保證合同中加蓋的長春擔保公司的印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保證合同中加蓋的公章與長春擔保公司提供的公章樣本不是同一枚印章。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是否正確;二、一審法院認定案涉保證合同對長春擔保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否正確;三、一審法院準許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撤回對陳維平的起訴是否錯誤。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于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是否正確的問題
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與麥達斯鋁業(yè)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雙方對借款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不持異議。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借款合同依法有效。
長春擔保公司雖主張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發(fā)放案涉貸款的行為違反《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一方面,《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僅是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發(fā)放案涉貸款的行為違反《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應承擔相應的公司內部管理責任,并不影響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提供證據證明其發(fā)放案涉貸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內部管理流程的規(guī)定,并不存在違反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的情形。故長春擔保公司關于案涉借款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進而保證合同亦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一審法院認定案涉保證合同對長春擔保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否正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據此,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對法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應重點審查戴君簽訂案涉保證合同是否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從而認定保證合同對長春擔保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從合同訂立的過程來看,案涉保證合同系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的工作人員赴長春擔保公司辦公地點,在戴君的辦公室簽訂;除戴君外,長春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參與了合同的簽訂及辦理過程。此節(jié)合同訂立過程可以看出,戴君作為長春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案涉保證合同并非個人行為,而是以長春擔保公司的名義所為。其次,從保證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符合公司對外擔保的交易習慣。根據《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約定,長春擔保公司應在出具放款通知書之前向其保證金賬戶支付不低于擔??傤~10%的保證金。這種擔保保證金的收取行為,符合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對于其自身風險的分配原則,并不存在惡意擔?;蛘吖痉ǘù砣伺c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再次,從案涉保證合同履行情況來看,也說明案涉保證行為為長春擔保公司的行為。根據《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的約定,長春擔保公司應在出具放款通知書之前向其保證金賬戶支付不低于擔??傤~10%的保證金。案涉保證合同簽訂之后,麥達斯輕合金公司即向長春擔保公司的保證金賬戶支付1200萬元保證金,其中包含了本案保證合同應支付的保證金600萬元,且該款項記載為保證金。長春擔保公司收到該1200萬元保證金后并未提出異議。據此可推知,長春擔保公司對案涉保證業(yè)務知悉并認可。長春擔保公司關于其對案涉保證合同并不知情的主張,與該節(jié)其收取保證金的事實明顯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合上述三方面因素,可以認定戴君簽訂案涉保證合同系履行其職務的行為。
根據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長春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案涉保證合同的行為即為長春擔保公司的行為,案涉保證合同對長春擔保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長春擔保公司以案涉合同系戴君個人簽訂,對長春擔保公司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及本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保證合同上公章真?zhèn)蔚膯栴}。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戴君簽訂案涉保證合同系履行其職務的行為,對長春擔保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至于長春擔保公司是否存在多枚印章同時使用,及案涉保證合同中加蓋的公章與長春擔保公司提供的公章樣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的相關情況,均不能否定案涉保證合同對長春擔保公司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至于案涉《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約定,長春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長春擔保公司凈資產的15%。經查,本案中,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分別與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及麥達斯輕合金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長春擔保公司針對前述借款合同分別簽訂保證合同。麥達斯鋁業(yè)公司及麥達斯輕合金公司系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系兩份保證合同項下獨立的被擔保人。長春擔保公司關于案涉保證合同違反《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約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長春擔保公司以本案保證合同違反《擔保業(yè)務合作協議》的約定為由主張案涉保證合同對其沒有法律約束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一審法院準許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撤回對陳維平的起訴是否錯誤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北景钢?,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申請撤回對陳維平的起訴,僅主張長春擔保公司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系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規(guī)定,準許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撤回對陳維平的起訴,并無不當。長春擔保公司關于一審法院準許雙陽農商行金泰支行撤回對陳維平的起訴錯誤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長春擔保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4347元,由長春市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富博
審判員 仲偉珩
審判員 李盛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迪
書記員修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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