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適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常州市漢華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華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舒適佳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舒適佳公司不侵害漢華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2.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舒適佳公司無需賠償漢華公司10萬元侵權損失。事實和理由:(一)舒適佳公司不構成侵權。1.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記載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明確記載“所述活塞本體(2)的側面(2-2)和外周面(2-3)上均包覆有硅膠層(1)”“所述活塞本體(2)的若干個通孔(2-1)中填充有硅膠柱(4)”,其中,“包覆”是指將硅膠層無縫隙地包裹在活塞本體表面,“填充”是指將空缺的地方(通孔)塞滿或補滿,而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硅膠層并未完全包覆活塞本體,二者的技術特征不同;2.被訴侵權產(chǎn)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現(xiàn)有技術,審理中,舒適佳公司表示不再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二)舒適佳公司并未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三)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明顯過高,不合理。
漢華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舒適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產(chǎn)品的行為;2.判令舒適佳公司賠償漢華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包括漢華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支出5809元,即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359元、公證費1700元、律師費3750元)。
專利號為ZL20111000××××.9、名稱為“活塞片”的發(fā)明專利(即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漢華公司,其申請日為2011年1月1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10月10日,涉案專利現(xiàn)為有效專利。
c、所述活塞本體(2)的若干個通孔(2-1)中填充有硅膠柱(4),硅膠柱(4)的兩端分別與活塞本體(2)的相應側面(2-2)上包覆的硅膠層(1)連接?!?/div>
(二)與被訴侵權行為有關的事實
漢華公司為證明舒適佳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2:(2016)浙義證民內(nèi)字第6334號公證書(簡稱第6334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2016年9月12日,漢華公司員工韓勇登錄京東商城,進入“舒適佳廚房用品旗艦店”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并支付價款359元。賣家“舒適佳廚房用品旗艦店”在京東商城網(wǎng)店經(jīng)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顯示:企業(yè)名稱為舒適佳公司。
證據(jù)3:(2016)浙義證民內(nèi)字第6335號公證書(簡稱第6335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2016年9月13日,漢華公司員工韓勇與公證員一起前往浙江省義烏市鳳凰山小區(qū)32幢,一名自稱京東快遞的男性工作人員(身份證顯示姓名為:王磊)將一箱貨物交給韓勇,該貨物運輸單據(jù)顯示為:京東快遞,編號為VB31312723326。經(jīng)檢查,該貨物外包裝完整。韓勇在該貨物的運輸單據(jù)上簽名后,該工作人員將貨物交給韓勇。韓勇將上述貨物帶回義烏市公證處304辦公室交由公證員進行封存。公證員對提貨地點外觀、提貨現(xiàn)場、“運輸單據(jù)”、提到的貨物、貨物拆開后的現(xiàn)狀(“灌腸機”1個)、發(fā)票、貨物封存后的現(xiàn)狀進行了拍照。
上述公證封存的證物包裝完好。原審庭審過程中經(jīng)當庭拆封,拆封后可見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一臺、“舒適佳廚房用品系列保修卡”一張,其中保修卡明確列明品牌為“舒適佳”,公司名稱為舒適佳公司。經(jīng)當庭勘驗,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活塞片,包括活塞本體,活塞本體的中部具有軸向連接孔,所述活塞本體上還具有若干個通孔,所述活塞本體的側面和外周面上均包覆有硅膠層,所述活塞本體的若干個通孔中填充有硅膠柱,硅膠柱的兩端分別與活塞本體的相應側面上包覆的硅膠層連接。
(三)與抗辯有關的事實
舒適佳公司為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提交了“灌腸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灌腸機活塞(0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授權公開文本及專利授權書、照片及實物。其中,灌腸機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開文本未顯示活塞片;灌腸機活塞(0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授權公開文本顯示的活塞結構明顯區(qū)別于涉案專利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活塞片;上述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均為段家富。專利授權書系專利權人段家富許可徐繼彩使用灌腸機及灌腸機活塞(02)外觀設計專利。通過照片及實物顯示的灌腸機活塞片結構明顯不同于被訴侵權產(chǎn)品。在原審庭審程序中,漢華公司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其關聯(lián)性。
舒適佳公司為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提交了淘寶網(wǎng)頁打印件。該淘寶網(wǎng)打印件顯示陳永根作為買家從賣家徐繼彩處購買“家用立式灌腸機手動灌香腸機器不銹鋼手搖臘腸機家用商用灌腸機器”。在原審庭審程序中,漢華公司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
(四)與民事責任有關的事實
漢華公司為證明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提交了金額為7500元的律師費發(fā)票(本案只主張二分之一,即3750元)、金額為1700元的公證費發(fā)票兩張。
在原審庭審程序中,漢華公司認可其要求舒適佳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未有直接證據(jù),系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法定賠償估算得出的數(shù)額。
原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涉案專利是否合法有效
漢華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制造、銷售時尚在有效期內(nèi),且在無證據(jù)證明有關行政或司法程序對涉案專利的有效性作出否定性評價的情況下,涉案專利在本案中應作為有效專利進行保護。
(二)關于舒適佳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相關責任承擔
原審庭審程序中,經(jīng)當庭對比,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故原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侵害本案漢華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權產(chǎn)品。
本案中,舒適佳公司主張其只是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者,并不參與產(chǎn)品的制造生產(chǎn)。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審庭審程序中,當庭拆封公證封存的證物后,可見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一臺及舒適佳廚房用品系列保修卡一張,保修卡上列明舒適佳公司名稱,在舒適佳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對舒適佳公司提出其非被訴侵權產(chǎn)品制造者的抗辯,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舒適佳公司為證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提交了灌腸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灌腸機活塞(0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及專利授權書、照片。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系活塞片的發(fā)明專利,灌腸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系針對灌腸機的外觀設計所獲的專利,其未顯示活塞片,亦不可能顯示活塞片的結構;灌腸機活塞(0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系針對灌腸機的活塞片的外觀設計所獲的專利,其外觀與涉案專利及被訴侵權產(chǎn)品外觀均明顯不同;專利授權書是上述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許可案外人使用上述活塞片外觀設計的證明,因此,原審法院對上述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舒適佳公司提交的照片系其自行拍攝,原審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即使照片及實物顯示的灌腸機的結構與涉案專利不同,也不能證明舒適佳公司銷售的所有灌腸機都是照片及實物中顯示的結構。綜上,舒適佳公司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發(fā)明專利權要求保護的產(chǎn)品,侵害了漢華公司享有的發(fā)明專利權,漢華公司有權要求舒適佳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本案中,舒適佳公司抗辯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有合法來源,提交了淘寶網(wǎng)頁打印件。但是,淘寶網(wǎng)頁打印件僅能證明舒適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永根通過淘寶網(wǎng)在賣家徐繼彩處購買了灌腸機,該灌腸機內(nèi)部活塞片是何構造并未顯示,即不能證明該灌腸機即為本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舒適佳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有合法來源的抗辯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此外,舒適佳公司抗辯漢華公司提交的兩份公證書存在欺詐,漢華公司在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過程中,將被訴侵權產(chǎn)品原始的活塞片替換成了漢華公司的涉案專利活塞片。但舒適佳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佐證其抗辯,故原審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
綜上,舒適佳公司未經(jīng)漢華公司的許可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侵害了漢華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漢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及專利許可使用費數(shù)額,因此原審法院根據(jù)涉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確定本案的賠償數(shù)額。
根據(jù)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漢華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合理費用5809元,包括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價款359元、公證費1700元、律師費5700元(本案僅主張二分之一即3750元),其中公證費和律師費均有相關票據(jù)予以佐證,經(jīng)原審庭審審查,上述發(fā)票原件與復印件一致;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價款359元支出亦在公證購買過程中有確切體現(xiàn),上述支出均屬于本案訴訟中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原審法院對漢華公司主張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一)舒適佳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銷售侵害ZL20111000××××.9號“活塞片”發(fā)明專利權的產(chǎn)品;(二)舒適佳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漢華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十萬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舒適佳公司負擔。
二審中,舒適佳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第一組證據(jù):
(1)(2019)浙紹越證經(jīng)字第138號公證書,欲證明舒適佳公司在淘寶網(wǎng)上購買灌腸機和活塞片后在京東網(wǎng)上進行銷售;
(2)案外人臨沂麥苗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苗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欲證明該公司位于山東省臨沂市,徐飛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徐繼彩系該公司監(jiān)事;審理中,舒適佳公司陳述徐飛與徐繼彩系夫妻關系;
(3)2019年4月23日,舒適佳公司自行整理的通話語音文字稿,欲證明陳永根曾向徐飛購買過灌腸機,徐飛稱其產(chǎn)品進行過改變升級;
(4)查詢時間為2019年5月18日,查詢周期為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客戶姓名為陳永根的中國移動通信客戶詳單打印件,欲證明2019年4月23日,陳永根與號碼為158××××0752的機主通話,通話內(nèi)容為證據(jù)(3);
(5)2018年2月21日、2018年5月18日,陳永根與徐繼彩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欲證明徐飛向陳永根發(fā)貨并承認做過不銹鋼包硅膠的灌腸機;審理中,現(xiàn)場勘驗陳永根的手機微信記錄,聊天對方的昵稱為“麥苗”、微信號為“a158××××0753”、地區(qū)位于山東臨沂;
(6)2019年5月18日,陳永根與徐繼彩的通話語音文字稿,欲證明二者之間存在貨款往來;
(7)2018年11月19日,陳永根與徐繼彩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欲證明該微信號與證據(jù)(1)公證書中賣家徐藝菲的手機號158××××0752一致;審理中,陳永根陳述徐繼彩是徐藝菲的真實姓名,現(xiàn)場勘驗陳永根的手機微信記錄,聊天對方的電話號碼為“158××××0752”;
(8)2019年4月19日,陳永根與百世快遞95320客服的通話語音文字稿,欲證明證據(jù)(1)公證書的第163、167頁記載的貨運單號為350484261938的百世快遞發(fā)貨地位于山東省臨沂市,與麥苗公司住所地一致。
該組證據(jù)用于證明舒適佳公司銷售的灌腸機活塞片具有合法來源。
2.第二組證據(jù):
(9)授權書及蓋有麥苗公司公章的徐飛身份證的復印件,欲證明徐飛作為“麥苗”品牌的網(wǎng)絡經(jīng)銷商,授權舒適佳公司在京東商城上開展銷售業(yè)務,授權期限分別為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10)專利授權書復印件,欲證明2016年5月1日,名稱為“灌腸機”、專利號為ZL20163014××××.0以及名稱為“灌腸機活塞(02)”、專利號為ZL20163014××××.2的專利權人段家富授權許可徐繼彩在全國地域內(nèi)使用其上訴專利,許可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該組證據(jù)用于證明舒適佳公司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
3.第三組證據(jù):
(11)舒適佳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欲證明該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家庭用品等的批發(fā)零售、網(wǎng)上銷售;
(12)房屋租賃合同和解除通知復印件,欲證明陳永根的租房信息。
該組證據(jù)用于證明舒適佳公司不具備生產(chǎn)制造能力。
4.第四組證據(jù):
(13)麥苗公司及舒適佳公司的保修卡復印件,欲證明舒適佳公司的保修卡系從麥苗公司的保修卡復制而來。
5.補充證據(jù):
(14)醫(yī)院治療病歷等復印件;
(15)陳永根購買火車票及退票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與證據(jù)(14)共同用于證明陳永根因身體不適未到庭參加原審訴訟;
(16)明特飲食機械的店鋪注冊信息截圖及徐飛、徐繼彩的微信名片信息截圖,欲證明該店鋪掌柜名為安子林,電話為158××××0753,證據(jù)(1)公證書第72頁記載的電話為158××××0752,上述兩個電話號碼分別對應徐飛、徐繼彩的微信注冊手機號;
(17)證據(jù)(1)公證書中有關灌腸機買賣的情況綜合說明,欲證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由舒適佳公司從上家購買并出售。
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漢華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二審訴訟,且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證據(jù)(1)系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且內(nèi)容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納;證據(jù)(2)系麥苗公司的企業(yè)信息,證據(jù)(13)系麥苗公司的保修卡復印件,因無法證明麥苗公司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證據(jù)(3)、(6)系舒適佳公司自行整理的通話文字內(nèi)容,因無法核實通話雙方的身份情況,故對該兩份證據(jù)不予采納;證據(jù)(4)系陳永根的手機通話記錄,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納;證據(jù)(5)、(7)系陳永根分別與手機號碼為158××××0753、158××××0752的機主的微信聊天記錄,經(jīng)過當庭勘驗,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納;證據(jù)(8)-(10)、(12)、(14)、(15)均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證據(jù)(11)系舒適佳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納;證據(jù)(16)系淘寶店鋪“明特飲食機械”的店鋪信息,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納;證據(jù)(17)的內(nèi)容已包含在證據(jù)(1)中,本院不再重復采納。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間,舒適佳公司多次從淘寶網(wǎng)店鋪“明特飲食機械”處購買立式家用灌腸機、家用榨汁機、家用立式灌腸機配件備用毛頭硅膠壓板等產(chǎn)品,后將上述產(chǎn)品通過其京東商城店鋪“舒適佳廚房用品旗艦店”對外銷售。其中,2015年12月1日,舒適佳公司采購了10個家用立式灌腸機配件備用毛頭硅膠壓板,訂單快照顯示活塞為不銹鋼包硅膠,其安裝在灌腸機上的示意圖及所附文字與漢華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公證書中示出的商品介紹附圖及文字基本一致;2016年1月3日,舒適佳公司采購了家用立式灌腸機的低配款4臺及高配款4臺,未示出所安裝的活塞片的結構特征,舒適佳公司陳述其中1臺高配款即為漢華公司從京東商城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懊魈仫嬍硻C械”在淘寶網(wǎng)上顯示的掌柜名為安子林,聯(lián)系電話為158××××0753,舒適佳公司陳述“明特飲食機械”的實際經(jīng)營者為徐飛、徐繼彩夫婦,其與二人有電話及微信溝通記錄,并確認其于2015年12月1日采購的活塞片與被訴侵權活塞片的結構一致;2016年1月3日采購的4臺高配款家用立式灌腸機與漢華公司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同款產(chǎn)品;2016年4月之后,因得知漢華公司在山東臨沂地區(qū)進行商業(yè)維權,“明特飲食機械”出售的灌腸機改變了活塞片結構。
本院還查明,舒適佳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批發(fā)零售、網(wǎng)上銷售:廚房用品、家庭用品等。
本院認為,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的保護范圍;二、舒適佳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漢華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的行為;三、舒適佳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四、本案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記載:“所述活塞本體(2)的側面(2-2)和外周面(2-3)上均包覆有硅膠層(1)”“所述活塞本體(2)的若干個通孔(2-1)中填充有硅膠柱(4)”。經(jīng)原審當庭比對,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的活塞片包括活塞本體,活塞本體中部具有軸向連接孔,活塞本體上還具有若干個通孔,活塞本體的側面和外周面上均包覆有硅膠層,活塞本體的若干個通孔中填充有硅膠柱,硅膠柱的兩端分別與活塞本體的相應側面上包覆的硅膠層連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的保護范圍。二審詢問中,本院經(jīng)再次比對,確認原審比對結果無誤。舒適佳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其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舒適佳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漢華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的的行為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chǎn)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漢華公司主張舒適佳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侵害了漢華公司的涉案專利權,鑒于舒適佳公司自認其未經(jīng)漢華公司許可在京東商城上銷售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且漢華公司提供了通過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審法院認定舒適佳公司存在被訴侵權銷售行為,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舒適佳公司否認其實施了被訴侵權制造行為,辯稱其僅通過淘寶網(wǎng)購買后再在京東商城銷售,并在原審審理期間提交了其從淘寶網(wǎng)采購的網(wǎng)頁打印件。原審法院認為,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一起被公證封存的舒適佳廚房用品系列保修卡上列明了舒適佳公司的名稱,在舒適佳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認定舒適佳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制造行為。原審法院依據(jù)原審訴訟時的證據(jù)情況,所作認定并無不當。鑒于本院二審期間,舒適佳公司提出合法來源抗辯主張,并為支持其上訴理由提交了新證據(jù),本院將結合舒適佳公司合法來源抗辯的上訴理由能否成立,予以評述。
三、舒適佳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chǎn)品,能證明該產(chǎn)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專利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產(chǎn)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jù)。
原審中,漢華公司對舒適佳公司提交的淘寶網(wǎng)打印件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舒適佳公司未參加原審庭審訴訟,也未補充提交證據(jù)支持其抗辯主張,原審法院基于當時的證據(jù)情況,認定舒適佳公司所提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并無不當。
二審中,舒適佳公司補充了大量證據(jù),上述證據(jù)表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間,舒適佳公司多次通過淘寶網(wǎng)“明特飲食機械”店鋪購買包括灌腸機在內(nèi)的多種廚房用品,商品種類與其在京東商城自營門店上銷售的商品種類基本一致,二審審理中,舒適佳公司認可漢華公司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是其從“明特飲食機械”店鋪購買的4臺高配款家用立式灌腸機中的1臺,經(jīng)比對,“明特飲食機械”店鋪所展示的該款灌腸機中的活塞片安裝圖示及所附文字與漢華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公證書中示出的商品介紹附圖及文字基本一致,這種通過網(wǎng)絡購入并出售商品的模式符合當代電商的行業(yè)習慣和交易實踐;此外,漢華公司起訴后,舒適佳公司就本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涉訴事宜通過電話或微信與該網(wǎng)店的經(jīng)營者進行交涉。綜合考慮舒適佳公司的注冊資本數(shù)額較少,營業(yè)執(zhí)照核定的經(jīng)營范圍并不包括制造行為,在案證據(jù)也未反映出舒適佳公司從事被訴侵權制造行為等情況,本院認為,舒適佳公司在二審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jù)基本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舒適佳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來源于淘寶網(wǎng)“明特飲食機械”店鋪。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反映舒適佳公司具有侵害涉案專利權的主觀故意,舒適佳公司關于其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鑒于依據(jù)二審訴訟中的證據(jù)情況,能夠確認舒適佳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舒適佳公司并非本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作者,本院對原審判決關于舒適佳公司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事實認定予以糾正。
四、本案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jù)專利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不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chǎn)品,且舉證證明該產(chǎn)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舒適佳公司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其行為侵害了漢華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雖然舒適佳公司舉證證明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依法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當承擔停止銷售行為的民事責任。
關于舒適佳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漢華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因該些費用確有必要且已實際發(fā)生,原審判決認定舒適佳公司承擔合理費用5809元(包括購買侵權產(chǎn)品價款359元、公證費1700元、律師費3750元)具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同時,鑒于本案二審中舒適佳公司提交了大量一審應當提交而未提交的證據(jù),本院基于該二審新提交的證據(jù)而改判,因此,舒適佳公司應當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舒適佳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民初334號民事判決;
二、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ZL20111000××××.9號“活塞片”發(fā)明專利權的產(chǎn)品;
三、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常州市漢華廚具有限公司訴訟合理開支5809元;
四、駁回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訴請求。
如果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均由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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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焦? 彥
審 判 員 佘朝陽
審 判 員 魏?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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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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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劉? 樂
書 記 員 韓? 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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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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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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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終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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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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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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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議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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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焦彥
審判員:佘朝陽、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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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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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韓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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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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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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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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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塞片”發(fā)明專利權(ZL201110005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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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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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專利;侵權;制造;合法來源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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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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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州市漢華廚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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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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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民初334號民事判決;二、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ZL201110005800.9號“活塞片”發(fā)明專利權的產(chǎn)品;
三、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常州市漢華廚具有限公司訴訟合理開支5809元;四、駁回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訴請求。
原判決主文:一、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銷售侵害ZL201110005800.9號“活塞片”發(fā)明專利權的產(chǎn)品;
二、諸暨市舒適佳廚房用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常州市漢華廚具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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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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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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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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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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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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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產(chǎn)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jù)。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銷售不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chǎn)品,能證明該產(chǎn)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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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決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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