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131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旭靜,遼寧寧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向藝,遼寧寧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鳳智,遼寧明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營口市萬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石橋市水源鎮(zhèn)前溝村。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趙某某、營口市萬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騰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民終9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安某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作出的(2016)遼民終951號民事判決就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與該院(2017)遼民再54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內容存在嚴重矛盾。本案系安某某起訴,請求解除其與趙某某、萬騰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7.31協(xié)議),返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2017)遼民再547號案件系趙秋菊起訴,請求解除其與趙某某、安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以下簡稱5.18協(xié)議),返還出資款并賠償損失。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駁回安某某返還出資款的訴求,而另案支持了趙秋菊返還投資款的請求。同一法院卻就相同事實、相同訴求、相同證據出現截然不同且相互矛盾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應予糾正。(二)二審判決與(2017)遼民再547號民事判決均查明趙秋菊存在未如約履行出資義務的違約行為,(2017)遼民再547號民事判決未對趙秋菊與安某某的違約事實和過錯程度進行任何區(qū)分,讓二人共同承擔返還責任的判項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了安某某合法權益,應予糾正。(三)(2017)遼民再547號民事判決的內容導致安某某等人根據二審判決主張清算后分配財產的相關內容不具備履行的可能性,(2017)遼民再547號民事判決內容違法,應予撤銷。(四)安某某基于履行7.31協(xié)議投入給新設合伙組織的700萬元款項并不屬于履行5.18協(xié)議的合伙財產,該款項應于7.31協(xié)議解除后予以返還。(五)二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878萬元自2014年5月23日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超出安某某一審訴訟請求”為由,未支持安某某請求返還款項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的利息的主張錯誤。綜上,安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
趙某某提交意見稱:(一)關于5.18協(xié)議和7.31協(xié)議法律效力的認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是本案認定的前提。5.18協(xié)議系合法有效協(xié)議,且各方一直在實際履行。7.31協(xié)議并非趙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侵害了另一合伙人趙秋菊的合法利益,且并未實際履行。(二)本案是合伙協(xié)議糾紛,應按合伙事務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二審判決未正確認識清算是本案合伙解散及合伙糾紛解決的必要程序,使本案矛盾并未得到解決。(三)安某某要求返還合伙投資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和要求。二審判決返還安某某878萬元及利息28萬元,顯失公平。綜上,二審判決未查明事實且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安某某不服本案二審判決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民終9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其針對另案(2017)遼民再547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本院根據安某某針對(2016)遼民終951號民事判決的再審申請理由進行審查。
趙某某、趙秋菊與安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簽訂《合作協(xié)議》,由于趙某某、趙秋菊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安某某向趙某某提出擬解除5.18協(xié)議并要求賠償損失,在第三方調解下,趙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安某某、丙方萬騰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系趙某某、萬騰公司與安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營口融信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營融信鑒[2015]37號鑒定意見書,趙某某既未按照5.18協(xié)議約定的出資期限足額繳納出資款,亦未按照7.31協(xié)議約定的出資期限足額交納出資款,其行為構成違約。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支持安某某解除7.31協(xié)議的主張,并無不當。案涉7.31協(xié)議解除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當事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根據協(xié)議的性質及履行情況進行處理。案涉7.31協(xié)議為合伙協(xi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yè)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除外”的規(guī)定,安某某主張返還其投資款,應根據關于合伙企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對合伙企業(yè)進行清算后,再按照7.31協(xié)議的約定分配。因趙某某、安某某、萬騰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對7.31協(xié)議約定的合伙企業(yè)進行清算,故二審判決未支持安某某返還投資款的主張,并無不當。
本案系安某某基于7.31協(xié)議,請求趙某某、萬騰公司返還投資款等并解除7.31協(xié)議;另案系趙秋菊基于5.18協(xié)議,請求趙某某、安某某、萬騰公司返還投資款等并解除5.18協(xié)議。兩個案件當事人不同,兩個案件的原告也系基于不同的合同關系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故兩個案件的處理并不具有可比性。安某某以兩個案件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矛盾為由主張本案應進入再審,缺乏依據。安某某一審起訴請求中關于利息主張的表述不明確,二審法院根據其“借款利息28萬元”的主張支持了該部分利息,亦無不當。
綜上,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安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宋春雨
審判員 季偉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慧嫻
書記員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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