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241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銅川市王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解良,陜西絜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權哲,陜西絜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陜西喜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銅川市王益區(qū)川口配水廠辦公樓三層。
法定代表人:趙喜正,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陜西銅川居樂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銅川市紅旗街11號。
法定代表人:楊銅儒,該公司董事長。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銅川市第一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銅川市印臺區(qū)匯豐堤2號。
法定代表人:郭德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萬友,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姜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陜西喜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正公司)、陜西銅川居樂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居樂公司)及二審被上訴人銅川市第一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合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終8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姜某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關于“200萬元是個人前期投資予以截留”的事實查明錯誤,認定“居樂公司不再履行投資開發(fā)義務”錯誤。認定姜某某與居樂公司為掛靠關系不當。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為掛靠關系。居樂公司出具的《陜西銅川居樂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榮盛家園】項目有關問題的決定》證明姜某某系職務行為,姜鶴明將20萬元轉(zhuǎn)入專用賬戶的行為與姜某某無關,是姜鶴明個人行為。姜某某系職務行為也能涵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姜某某與居樂公司并非合作關系、掛靠關系,都是基于居樂公司的委托從事的職務行為。二、重審法院釋明后喜正公司變更了訴訟請求,將“依法解除喜正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的口頭協(xié)議”變更為“依法解除喜正公司與居樂公司之間的口頭協(xié)議”,二審法院超越該變更的請求程序違法,應當再審。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九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喜正公司提交意見稱,姜某某的再審申請應當駁回。姜某某私自截留500萬元已查明,姜某某在二審法院要求其提交退還憑證及前期花費明細后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姜鶴明轉(zhuǎn)款行為并非其個人行為。如認定姜某某的行為為職務行為,則其將200萬元占為己有,構(gòu)成職務侵占。
客運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維持二審判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姜某某的申請再審理由,對本案二審判決是否存在其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進行審查。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客運公司與居樂公司就案涉項目簽訂《合作開發(fā)框架協(xié)議》,后居樂公司聘請姜某某負責案涉項目各項日常工作,開立了專用賬戶。除2011年11月4日姜某某之兄弟姜鶴明向該賬戶轉(zhuǎn)入20萬元外,自2013年12月始至2016年5月26日該賬戶銷戶,幾乎無項目進出賬。姜某某與喜正公司就合作事項口頭協(xié)商,協(xié)議確定的具體內(nèi)容雙方陳述不一致。2014年5月底至9月中旬,喜正公司向姜某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轉(zhuǎn)款1500萬元,6月初姜某某向客運公司轉(zhuǎn)款1000萬元,另500萬元姜某某在再審申請書中稱為前期費用及居樂公司向客運公司支付的拆遷安置費,退還給投資人。二審法院根據(jù)全案事實綜合考量,認為姜某某與居樂公司之間應為掛靠關系才能涵蓋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判決姜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進行認定并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做出裁判,并不存在超越變更當事人請求的情形。
姜某某在再審申請書中主張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但其在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中,并未針對該問題進行分析闡述,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
綜上,姜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姜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任雪峰
審判員 歐海燕
審判員 厲文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范中瑄
書記員朱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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