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向東,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興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喻祖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黔江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壯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洪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重慶市黔江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六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先斌,重慶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酉陽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上訴人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向東,被上訴人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先斌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酉陽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82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裁定駁回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的起訴或改判駁回其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對利息的判決超過被上訴人的訴求,程序違法,應發(fā)回重審。一審判決從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超過了被上訴人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的訴求,因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二、一審確定案由不當,本案表面為合伙糾紛,實際為民間借貸。根據雙方于2010年6月19日形成的《關于DZTLM合同段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辦法>會議紀要》,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風險,也不參與項目管理,所投本金也包退還,而上訴人承擔一切風險及成本開支,顯然這不符合合伙或投資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本質特征,故應認定為借貸,被上訴人所謂的股本金已轉化為借款本金,所謂總承包利潤則為借款利息,超過法定借款利息最高標準部分當然無效。制作該紀要時,李某、周壯明雖未參加,但從之后的行為及訴狀看顯然已追認。三、如按借貸處理,借款本金上訴人已經償還,上訴人支付給被上訴人的利潤實質就是利息,一審認定上訴人已付利潤
3930264元,已經遠遠超過法定最高標準,超過部分被上訴人應予退還。且一審認定上訴人已付利潤3930264元錯誤,上訴人實際支付“利潤”高于該金額。
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辯稱,一、一審對利息的判決未超過被上訴人的訴求,即便被上訴人主張的利息計算依據錯誤,一審法院也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進行裁判,不存在程序違法及超過訴訟請求判決的問題,而且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并無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因而不存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問題。二、上訴人在一審中自認本案屬于合伙承包工程,也認可2010年6月19日形成的會議紀要是內部承包合伙協(xié)議,上訴人主張雙方系借貸關系不符合客觀事實,無論在2010年6月19日會議紀要形成之前還是之后,被上訴人對涉案工程均參與了管理,工程完工后被上訴人還出資對工程進行維修整改。三、即便按照民間借貸關系計算利息,也不存在超額支付利息的問題,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在
3930264元之外還給被上訴人支付了利潤。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石某某支付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合伙承包工程的利潤569736元,并判決從2016年9月15日起,以569736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利潤付清之日止;2.判決石某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5月25日,重慶市黔江區(qū)輝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輝宇公司)中標酉陽縣隆達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達公司)發(fā)包的“酉陽縣2009年農村公路鄉(xiāng)鎮(zhèn)暢通工程路面工程四標段(DZTLM合同段)”工程,中標價為人民幣42209585元。2009年5月27日,雙方簽訂酉陽縣2009年度農村公路暢通工程路面工程(DZTLM合同段)《施工合同書》,對施工路段、施工標準、工程計價、工程缺陷修復等內容作出了約定。之后,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與石某某通過與輝宇公司協(xié)商,以內部承包的方式承建了上述工程。案涉工程于2009年7月5日開工,于2011年5月6日完工。2013年1月29日,酉陽縣審計局對上述工程進行了審計,審定金額為39752445元。隆達公司已向輝宇公司付清了工程款,其中質保金941000元于2016年9月2日退回輝宇公司。輝宇公司通過黔程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將質保金轉入周慧玲賬戶,后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作為利潤進行了分配。
2009年4月27日,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與石某某召開會議形成《會議記錄》,本次會議由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石某某七人參加,討論了關于合伙承建案涉工程相關事宜,并約定七人共計十二股、財會人員暫由周慧玲代管出納。2009年7月12日,雙方對股東投入到賬資金、股東投入應到資金、股東實際投入資金名冊(石某某3股、喻祖銀1股、李某1股、張洪興1股、吳某某1股、周壯明2股、周興明3股,共12股)進行了確認,其中股東投入到賬資金為6045000元,股東投入應到資金為
6600000元,股東實際投入資金為6045000元,欠投資金555000元。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欠投資金后續(xù)已補足,且所投本金各自均已收回。2009年11月18日會議記錄討論了案涉工程前線施工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問題。2009年12月5日會議記錄討論了案涉工程人員分工、現場協(xié)調管理等問題。2010年1月30日會議記錄討論了案涉工程管理、人員獎勵、工作安排等問題。
2010年6月19日,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與石某某形成《關于DZTLM合同段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辦法>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承包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就該工程承包辦法研究決定如下:一、DZTLM合同段工程項目承包辦法(包括:丁宜、中天、天清三項工程)1.總承包利潤為
6000000元包干,其中4200000元在工程審計后從業(yè)主支付25%的工程款中支付,承包者的利潤應竣工驗收后支付,余款待業(yè)主退質保金后一次性支付完畢。2.總公司提取管理費1000000元包干(不包括已支付輝宇公司的150000元,總公司200000元,計350000元,經財務查賬,未支付的要另行支付),按撥款比例支付。(管理費指上交輝宇和公司的)。3.質保金的風險各股東按比例承擔。4.在2010年7月底前退完股東入股本金。二、承包者權利(一)責任……3.自行承擔工程的各種稅費足額繳納,工程財務開支及工程完工審計等相關事項及責任(含工程成本所有支付);4.承擔因承包者主觀原因造成的所有損失。(二)權利1.自行負責原材料、物資的采購運輸權;2.設備的租用權;3.工程項目人員,機械的指揮調動管理權;4.項目部人員的報酬分配權。三、管理辦法。1.該項目實行承包后股東仍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材料、設備,尤其是財務管理辦法實現全方位監(jiān)督,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辦法,定期不定期進行財務公開,落實專人進行財務監(jiān)督,具體負責財務審批制,即每次撥款報計劃監(jiān)督支付到位。人工工資,運輸費、材料款造花名冊,憑身份證復印件進行簽字支付。2.工程項目部人員,承包者自行組閣,并確定其報酬報股東會備案。股東委派的參管人員必須服從其管理。四、附則1.承包股東利潤兌現,除工人工資、材料款支付,工程直接費用支付后進行分配,保證股東利益足額支付。2.承包者的利潤兌現必須是工程竣工驗收、審計完成、撥款到位,業(yè)主合同約定的30%扣留款到位后再予兌現;若承包虧損,由承包者自行承擔。……五、此股東會議的參與人員一致同意上述承包方案,并認定股東石某某具備承擔風險和管理的能力,承包該工程?!钡谝粭l第2款中的總公司指的是重慶黔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9日《關于丁宜路工程會議記錄》載明,本次會議研究結論:“五、石某某在2015年8月15日前把賬務做好,移交輝宇公司,但公司必須催督周慧玲在4月5日之前將余賬交石某某。六、2014年春節(jié)股東分配的撥款,支付給石某某。七、①……②第五條若石某某不能做好(按照約定時間賬務移交)。不予支付給石某某工程撥款。③公司不督促周慧玲及時移交資料,責任由股東承擔?!?015年10月9日會議記錄討論了案涉工程票據、管理費、維修費用等問題,本次會議石某某并未參與。
2017年8月18日,吳某某通過信息與石某某協(xié)商案涉工程利潤分配事宜,其中利潤分配擬根據合同金額與審計金額的下浮比例相應下調。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在庭審中表示本次意見沒有得到所有股東的簽字確認,并且只是和石某某溝通這個方案,事實上并未得到執(zhí)行。石某某也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該方案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的相關證據。本案不能確認雙方達成新的利潤分配方案。
另查明,周興明系重慶黔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系重慶黔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酉陽分公司職工(曾擔任過經理)。張洪興曾系重慶黔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周慧玲除受七個合伙人雇傭外還是重慶黔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酉陽分公司的職工。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本案中,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石某某系自然人,均不具備相關施工資質,雙方合伙從輝宇公司承接了案涉工程,并于2010年6月19日簽訂《承包會議紀要》將案涉工程內部承包給石某某,根據前述規(guī)定,雙方之間的內部承包合同無效。
關于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主張的利潤與利息問題。關于利潤,雙方的轉讓合同雖然無效,但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雙方可以參照約定支付利潤,雙方約定“余款待業(yè)主退質保金后一次性支付完畢”,案涉工程質保金已退回,支付條件已成就,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主張石某某支付利潤,應當予以支持。石某某辯稱工程結算按照審計價而非合同價,合伙人利潤應按照審計下調工程款的比例下調。一審法院認為,2010年6月19日,雙方協(xié)商利潤時參照的是合同價款,利潤提取比例為14.21%(6000000元÷42209585元×100%),而客觀上案涉工程經審計下調了工程款,考慮到審計下調了工程款后實際收益少于預期收益等的因素,對石某某辯稱按照審計下調工程款的比例14.21%下調合伙人利潤的意見,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采納,故下調后石某某應支付給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的利潤為306352.83元(39752445元×14.21%÷12股×9股-3930264元)。關于利息,案涉工程質保金退還至雙方合伙賬戶的時間是2016年10月9日,根據雙方約定,利潤余款應在業(yè)主退質保金后一次性支付,石某某未按期支付,構成對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資金的占用,故酌情支持資金利息以306352.83元為基數,從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
關于石某某辯稱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應當分攤維修費的問題,因該訴請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不予評述,當事人可另行訴訟解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一、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利潤共計306352.83元及資金利息(資金利息以
306352.83元為基數,從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二、駁回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000元,由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負擔7105元,由石某某負擔5895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法院對利息的判決是否超過了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的訴訟請求,程序是否違法;2.雙方系合伙關系,還是名為合伙實為借貸。評述如下:
關于一審判決的利息是否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問題。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本案中,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請求從2016年9月15日起至利潤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尚未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在此期間,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訴訟請求的真實意思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故一審判決從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未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程序并不違法。
關于雙方之間系合伙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的問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本案中,輝宇公司中標涉案工程后,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石某某七人通過與輝宇公司協(xié)商承包了涉案工程,七人均投入了資金,此時,雙方之間系合伙關系,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2010年6月19日,雙方就涉案工程的承包辦法重新達成協(xié)議,約定由石某某一人承包涉案工程。根據《承包會議紀要》的內容,結合雙方當事人二審詢問審理時的陳述,石某某承包涉案工程后,負責對涉案工程進行管理,工程利潤優(yōu)先分配給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六人,具體金額為4500000元(6000000元÷12股×9股),石某某最后分配利潤,但由于《承包會議紀要》系石某某與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的內部約定,對于輝宇公司而言,仍系七人合伙承建涉案工程,故約定周興明、喻祖銀、周壯明、李某、張洪興、吳某某仍有權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材料、設備、財務進行監(jiān)督。由此可見,《承包會議紀要》系對工程管理辦法、利潤分配順序、合伙人權利義務等事項的約定,并非雙方達成的借貸合意,石某某關于《承包會議紀要》后合伙關系已轉化為借貸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95元,由上訴人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丁詠梅
審 判 員 徐婷婷
審 判 員 王軍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陳 佳
書 記 員 陳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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