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廊坊市巨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桐萬路大馬房村北口。
法定代表人:屈俊強,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沙陽路老牛灣村北。
法定代表人:鞏月瓊,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順浩,北京市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君飛,北京市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河北聯(lián)銘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開發(fā)區(qū)云鵬道。
法定代表人:楊大釗,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廊坊市巨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廊坊巨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汽福田公司)以及一審被告河北聯(lián)銘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聯(lián)銘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6577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廊坊巨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認定北汽福田公司已履行墊付義務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墊付證明》屬于間接證據,北汽福田公司未提交直接證據,即北汽福田公司向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銀租賃公司)支付代償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與《墊付證明》相印證,一、二審法院未查明北汽福田公司是否實際墊付代償款。(二)一、二審法院錯誤分配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依據《墊付證明》認定北汽福田公司墊付了相應款項證據不足,應由其承擔繼續(xù)舉證的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廊坊巨某公司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再審。
北汽福田公司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應依法維持。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國銀租賃公司與廊坊巨某公司、河北聯(lián)銘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北汽福田公司、廊坊巨某公司、河北聯(lián)銘公司三方簽署《服務協(xié)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二審法院認定合法有效正確。北汽福田公司主張其按照《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了墊付義務,并提交了《墊付證明》,國銀租賃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北汽福田公司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故一、二審法院在廊坊巨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推翻墊付證明的情況下,認定北汽福田公司履行了墊付義務,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廊坊巨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其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廊坊市巨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繼紅
審 判 員 王 芳
審 判 員 蘇 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書 記 員 張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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