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豐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彧,北京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龍泉駕校教練員,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高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數(shù)碼科技廣場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述三被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駱策,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高某1因與被申請人高某2、梁某、高某3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30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高某1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涉案81號院落的房屋是高某4、王某夫婦共同財產,高某2、梁某夫婦的共同財產及王某個人財產的混同。院落與地上物歸王某、高某2、梁某、高某1、高某3共同共有。2.涉案81號院落的土地性質為農村宅基地,高某4是通過繼承祖產取得。院落內的房屋雖有翻建和新建,但并不能因為翻建和新建房屋而使得所有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減少或消滅,并且該翻建和新建行為實際上是侵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3.在2001年翻建和新建房屋時,高某2和王某雖然分別獲得建房批示,但是因為已經發(fā)生了繼承,如不考慮高某2是否侵占其他人的繼承份額問題,高某2所建房屋應該是在其享有的12.5%的份額基礎上的擴建。房屋建成后,對于王某建房批示中的5間房屋,王某雖然出資建設,但是按照已經發(fā)生的繼承,再減去高某2的12.5%的份額,此時對于5間房屋王某應占72%的份額,高某1和高某3每人占14%的份額。在王某去世后,根據(jù)王某將其財產全部由高某1繼承的遺囑,此時對于王某根據(jù)批示建設的5間房屋,高某1應當享有86%的份額,高某3享有14%的份額。4.由于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040號民事判決書只認定了爭議院落系王某、高某4夫婦共同財產、高某2夫婦共同財產、王某個人財產的混同,并未對高某4夫婦及高某2夫婦的原始的具體份額做出認定。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對份額比例的認定標準或認定方法作出論述,并未說明為什么作出如此比例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二)原審法院采信證據(jù)不當。2001年對房屋進行翻建和新建時,王某獲得建設5間房屋的批示,共出資5萬元。這5萬元是由王某自有1萬元、高某1的2萬元和向他人借款2萬元構成。高某2雖然否認王某出資,但是一審時有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王某出資建房的事實,可是高某2對于翻建和新建全部房屋都是由其出資的說法,根本就無法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三)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高某1既然對于房屋享有份額,并且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那么高某1就應當對于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一審法院以積怨較深為由,認為沒有法律依據(jù),不支持高某1的請求,明顯是對高某1依法享有的所有權的剝奪,侵犯了高某1對于房屋依法享有的權利。2.高某1沒有其他房屋,多年來一直租房居住,退休后退休金較低,支付房屋租金非常困難。高某1的戶籍從小就在訴爭房屋,一審判決致使高某1不能在自己的家中居住,并且自己的房屋被高某2夫婦無償使用多年,至今拿不到任何補償,自己還要另外租房居住,明顯對高某1不公。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高某2、梁某、高某3提交意見稱,(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不同意高某1的再審申請,請依法駁回。(二)高某1再審申請的依據(jù)及理由不具備。高某1并不具有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jù)。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具有充分的證據(jù)支持,且支撐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根本不存在偽造一說。可見,高某1的再審申請既缺乏事實依據(jù),更無法律依據(jù)。(三)高某1提出的份額計算方式,不予認同,明顯缺乏依據(jù)。(四)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份額比例認定完全準確,應予維持。(五)一、二審判決并不存在采信證據(jù)不當?shù)那樾?。(六)一、二審判決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本院經審查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訴爭81號院系高某4祖產,院落內現(xiàn)有房屋是由高某4、王某、高某2、梁某出資幾經翻建而成,故該房產應作為高某4、王某、高某2、梁某的共有財產,依法予以析清,在(2015)海民初字第10040號民事判決書中對此予以認定。就高某4、王某、高某2、梁某等在訴爭81號院內房屋所占的份額,一、二審法院在遵循已有生效判決既判力的情形下,考慮房屋的來源、翻建、出資出力等情況及居住使用現(xiàn)狀所作的認定,并無不當。高某1就其再審主張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兩審判決對涉案房屋分割比例存有不妥,其再審理由不成立。綜上,高某1申請再審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高某1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立杰
審 判 員 李 林
審 判 員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書 記 員 袁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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