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趙全營鎮(zhèn)兆豐產業(yè)基地園盈路**。
法定代表人:紀航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洋,男,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盛某恒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首享科技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越,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璋,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蔚琦,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達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盛某恒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恒業(y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0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后,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電達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中電達通公司無需支付盛某恒業(yè)公司違約金。事實和理由:1、中電達通公司與河北移動于2018年5月簽訂了《基于Web推送的手機端流量提醒系統一期工程》,正基于此中電達通公司向盛某恒業(yè)公司進行設備采購,分為兩個合同,合同金額分別是451690元、75900元(已經支付完畢)。項目實施周期受到最終購買用戶即中國移動河北公司實際情況的諸多影響,涉及到河北移動通信網絡各個廠家的協調情況,不是一個純粹的設備購買合同。雙方有關付款周期的約定,本質上是對于該項目實施過程的估測,工期風險是商業(yè)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風險。盛某恒業(yè)公司對于違約金的追求,雖然有形式上的合理性,但都照此辦理,實質上造成中電達通公司承擔了全部項目實施風險,會導致項目出現重大虧損,其主張實際上也無法得以實現,中電達通公司實際損失遠遠大于盛某恒業(yè)公司。2、受新冠疫情影響長達半年無法施工,更加大了中電達通公司的實際成本和本項目進一步的虧損。疫情期間屬于不可抗力,直接導致中電達通公司無法進場施工,因此應免除中電達通公司的違約責任。3、中電達通公司在一審中已向一審法院提出違約金國家干預,但是一審法院仍判決中電達通公司支付盛某恒業(yè)公司如此之高的違約金,并未起到違約金國家干預的作用以及效果。法院調整違約金應考慮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等。中電達通公司積極推動合同履行,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可欠款金額,表明其并無拖欠貨款的惡意。
盛某恒業(yè)公司辯稱,不同意中電達通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盛某恒業(yè)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中電達通公司向盛某恒業(yè)公司支付貨款451690元及違約金135507元(按照總貨款的30%計算),共計587197元;2.中電達通公司向盛某恒業(yè)公司支付律師費20615.9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5日,中電達通公司(甲方)與盛某恒業(yè)公司(乙方)簽訂《產品采購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17臺2U通用服務器,總價為451690元,甲方在對乙方的貨物簽收之日起計算六個月內支付全部貨款,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每延期付款一天需要支付乙方0.3%的違約金,付款違約金最高不超合同金額30%。
2018年8月8日,中電達通公司對盛某恒業(yè)公司交付的貨物簽字驗收。
2019年5月31日,中電達通公司出具還款計劃,表示最遲于8月30日前支付全部設備款。
盛某恒業(yè)公司為證明其因本案支出了律師費,提交了律師代理合同及20615.91元的發(fā)票。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中電達通公司對盛某恒業(yè)公司已發(fā)貨的事實及其尚未付款事宜均不持異議,中電達通公司理應在2019年2月8日之前付清款項,其逾期付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向盛某恒業(yè)公司支付貨款451690元。關于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及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法院認為,合同雖然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但盛某恒業(yè)公司應當對中電達通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鑒于盛某恒業(yè)公司不能對中電達通公司給其造成的流動資金貸款利息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事實進一步舉證證明,同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較貸款利率畸高,為體現公平原則,法院將予以適當調整,以45169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2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因合同中并未約定關于律師費的損失應由中電達通公司承擔,故法院對盛某恒業(yè)公司要求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盛某恒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51690元;二、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盛某恒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45169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自二○一九年二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2倍計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北京盛某恒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中電達通公司與盛某恒業(yè)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簽訂《產品采購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懂a品采購合同》約定,甲方在對乙方的貨物簽收之日起計算六個月內支付全部貨款,2018年8月8日,中電達通公司對盛某恒業(yè)公司交付的貨物簽字驗收,故中電達通公司理應在2019年2月8日之前付清款項?,F中電達通公司逾期付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電達通公司以案外第三人的原因以及疫情為由不同意支付違約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已對違約金進行調整,處理并無不當,對中電達通公司要求改判無需支付盛某恒業(yè)公司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電達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7元,由中電達通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國慶
審 判 員 何 銳
審 判 員 趙懿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張馨藝
書 記 員 朱雅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