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珠??的翅t(yī)用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拱北水灣路**紅塔大廈****。
法定代表人:黃坤元,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蘇,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沛,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眾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西路**中關村軟件園**樓**307-15iv>
法定代表人:楊拴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珠海康某醫(yī)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的彻荆┮蚺c被上訴人北京眾利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利和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5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珠??的彻驹谝粚徏氨驹簩徖砥陂g,均對涉案產品是否為《采購合同》約定的進口醫(yī)療儀器提出質疑,且在案證據表明,眾利合康公司就涉案產品的送貨安裝早于其提交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出具時間,故一審法院應就此事實作進一步查明。珠??的彻局鲝埳姘府a品存在質量問題,并申請鑒定,雖然珠海康某公司未能提交其向眾利合康公司寄送《關于中山一院多普勒外周血管測試儀目前存在的問題》的證據,但珠??的彻疽嘀鲝埳姘府a品在安裝調試時即出現問題、無法進行驗收,且當即向眾利合康公司現場負責安裝的工作人員提出異議。雖然眾利合康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因本案爭議產品最終用戶系案外人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眾利合康公司亦確認送貨安裝地點在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故珠??的彻驹V稱情況亦可以核實,進而應對眾利和康公司提供的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作進一步查明。綜上,本案應發(fā)回重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592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珠??的翅t(yī)用設備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9132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杜衛(wèi)紅
審 判 員 劉 慧
審 判 員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習亞偉
書 記 員 張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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