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華(張金某之夫),住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長凌,北京鳴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華(楊某某之女),住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瑞,女,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張金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占有保護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28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金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張金某與張國華系夫妻關系,涉案房屋原登記于張國華父親張彥芝名下,后經(jīng)繼承訴訟該房屋所有權歸楊某某所有;二、張金某一家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當年用張國華之父張彥芝工齡購買涉案房屋,在支付房款時系張國華與其父共同出資購買,所有權登記在其父張彥芝名下,涉案房屋取得時間、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購房款繳納時間都在張金某結婚之后,是為了安置家庭成員而分得;且張金某向一審法院提交的三份證明及證人證言、對涉案房屋交納房屋相關費用,均證明張金某長期在涉案房屋進行管理和使用;三、張金某本人除涉案房屋外在北京市沒有其他居住場所。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支持我方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楊某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及理由。
張金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張金某對21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2.本案訴訟費由楊某某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1.張金某提交的證據(jù)1.原房產(chǎn)證、房屋買賣契約、購房收據(jù)2張、(2019)京0102民初8968號民事判決書、(2020)京02民終445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涉案房屋取得的時間,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在1993年7月30日與產(chǎn)權單位簽訂。購房款分兩次繳納,時間分別是1992年11月30日和1993年7月31日。房屋產(chǎn)權登記的時間是1994年12月10日。涉案房屋原先是張彥芝所有的,也就是本案楊某某的愛人。房屋在取得所有權之前是單位的承租公房,登記承租人為張彥芝,后期由張彥芝購買,購房款實際由張彥芝之子張國華繳納。上述兩個判決書,主要證明房產(chǎn)現(xiàn)在已經(jīng)過戶到了楊某某名下,所以我們起訴的對象才是楊某某。楊某某對該組證據(jù)表示: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房屋買賣契約是由張彥芝和工程局簽訂的,原件都不在他們手上,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原房屋的產(chǎn)權,真實性沒有異議,然后對于交房款,不認可張金某所述,楊某某認為是自己交的,這個在前面的審判過程當中已經(jīng)證實了。法院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涉案房屋取得時間、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購房款繳納時間、房屋產(chǎn)權原登記時間予以確認,對張金某陳述涉案房屋原為承租公房,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張國華繳納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上述證據(jù)材料不能反映這兩項證明目的。
2.張金某提交的證據(jù)2.證明三份,分別是張金某鄰居的證明,證明張金某在涉案房屋處長期居住。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街道北營房東里社區(qū)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涉案房屋一直由張國華、張金某、張元弢長期居住。北京金瑞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涉案房屋由張國華及其妻子、兒子在一起居住。總結:涉案房屋一直由張金某在此居住,楊某某于2017年就已經(jīng)離開了涉案房屋,到他女兒家的房子居住。楊某某對該組證據(jù)表示:張金某自從結婚之后在涉案房屋內(nèi)居住生子都是事實。2014年開始,雙方就發(fā)生矛盾了,然后多次報警,2017年2月的時候,因為家里的那個房本找不到了,然后雙方就發(fā)生沖突,向派出所報案,由于雙方?jīng)_突比較大,派出所就讓就楊某某暫時先離開房屋,然后楊某某就在外面賓館住,派出所要求楊某某解決完了房屋繼承的問題再居住,后來楊某某就到了他女兒處居住。法院對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長期居住不代表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利。
3.張金某提交的證據(jù)5.電話費、水費、燃氣費部分票據(jù),證明張金某對涉案房屋進行實際的管理和居住。楊某某對該證據(jù)表示:不認可,水電費都是楊某某交納的。法院對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繳納涉案房屋水電燃氣費不代表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利。
4.張金某提交的證據(jù)6.葛風云、劉長忠證人證言,證明張金某自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內(nèi)居住至今。楊某某對該證據(jù)表示:證人并不清楚他們家里有矛盾,也不清楚張金某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證人只能證明張金某結婚生子,關于孩子上小學這段時間以后,是否長期居住我們是質(zhì)疑的,第一個證人92年住在乙樓,并不是從結婚就住在庚樓,在庚樓也就住了十幾年。法院對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長期居住不代表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利。
5.楊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楊某某不動產(chǎn)權證書,證明訴爭房屋由楊某某單獨所有。張金某對該證據(jù)表示: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從產(chǎn)權證書上看雖然登記在楊某某名下,但楊某某不能用自己的所有權排除別人在此房屋內(nèi)所擁有的合法用益物權。法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該證據(jù)可以反映出涉案房屋由楊某某所有。
6.楊某某提交的證據(jù)2.(2019)年京01**民初896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判決訴爭房屋歸楊某某所有,楊某某在判決生效30日之內(nèi)一次性給付張國華房屋補償款1043140元,費用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張金某也已經(jīng)拿到上述補償款,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4453號判決,維持(2019)年京01**民初8968號判決。張金某對該證據(jù)表示: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判決書只能說明在共有物分割案件中法院已經(jīng)把房屋產(chǎn)權判給了楊某某,也給付了張國華104萬余元補償款,但是這個補償款跟張金某并沒有實質(zhì)關聯(lián)性,因為這是張國華的繼承款項,給付繼承款項不能排除張金某對涉案房屋所擁有的用益物權也就是居住權。法院對該組證據(jù)予以確認,該組證據(jù)可以反映出涉案房屋由楊某某所有,也可以反映出楊某某支付張國華房屋補償款情況。
7.楊某某提交的證據(jù)3.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筆錄的第八頁證明張金某名下有其他房子。張金某對該證據(jù)表示:真實性沒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張金某名下沒有房產(chǎn),是張國華在這里邊敘述張金某房產(chǎn)情況,并不是張金某的表述,與本案無關。法院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張金某名下有無房產(chǎn)與本案訴訟標的無直接關聯(lián)。
8.楊某某提交的證據(jù)4.報警記錄,是楊某某自己記錄的一個報警情況,從2014年1月份開始張金某、楊某某之間就已經(jīng)發(fā)生矛盾了,說明一直到現(xiàn)在楊某某為什么進不去房子的原因。張金某對該證據(jù)表示:真實性、證明目的都不認可。法院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該材料系張金某自己制作,不符合證據(jù)形式。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涉案房屋位于2層21,登記的權利人為楊某某,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張金某為楊某某之兒媳,現(xiàn)居住在涉案房屋之中。
張金某認為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進行確認。楊某某不同意張金某的訴訟請求,并持其辯稱理由予以抗辯。在案件審理期間,張金某未提交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材料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根據(jù)張金某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占有保護糾紛,法院在此予以更正。
本案中,張金某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但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楊某某對此不予認可,張金某應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予以證明,但在案件審理期間,張金某未能提交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材料證明自身主張,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綜上,張金某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利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張金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張金某提交三份證明,證明張國華、張金某、張元弢在涉案房屋長期居住,楊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楊某某作為涉案的21房屋產(chǎn)權人,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張金某上訴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享有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權的居住使用的權利。張金某在此房屋居住,并不當然對房屋享有排他性的居住使用的權利。根據(jù)已生效判決,涉案房屋歸楊某某所有,楊某某已經(jīng)支付完畢相應的房屋補償款。楊某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享有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F(xiàn)楊某某已明確反對的情況下,張金某上訴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金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張金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胤晨
審 判 員 梁立君
審 判 員 曹 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維眷
書 記 員 趙 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