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汶上縣天發(fā)石材制品廠,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白石鄉(xiāng)石材加工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商偉,北京才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環(huán)科中路******101。
法定代表人:葉三樟,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清海,北京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玉純,北京法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王杰,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上訴人汶上縣天發(fā)石材制品廠(以下簡稱石材制品廠)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英豪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豪公司)、原審第三人王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375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材制品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審理。事實和理由:一、石材制品廠在一審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英豪公司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1.《石材供貨合同》的內(nèi)容和外觀都足以讓石材制品廠認為英豪公司是合同相對方。2.英豪公司分六次直接向石材制品廠付款,表明英豪公司自始認可其是合同相對人身份。3.石材制品廠已經(jīng)累計向英豪公司開具發(fā)票18張,英豪公司財務人員均收取發(fā)票,表明英豪公司自始不否認其是合同相對人身份。4.《施工責任合同》明確約定,王杰是英豪公司裝飾第二項目部工作人員,王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項目章由英豪公司現(xiàn)場駐派管理人員管理,英豪公司根據(jù)工程實際進度、材料合同簽訂情況、出勤人數(shù)、材料到場情況進行審批,審批流程完成后付款,項目資金做到??顚S?,王杰采購的單品種材料總價或單個供應商累計材料總價2萬以上的必須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費用支出必須以支票形式支付,支票的收款方必須與合同的供貨方名稱、賬號等信息一致,王杰向英豪公司交公司綜合管理費,按英豪公司與建設方合同結算價16%計算。從《施工責任合同》內(nèi)容看,英豪公司與王杰是內(nèi)部承包法律關系,英豪公司對外承擔經(jīng)濟責任。合同用的是英豪公司模板,有英豪公司合同編號及工程部專用章。二、一審認定事實錯誤。1.《石材供貨合同》是以英豪公司名義簽訂,用的也是英豪公司模板、LOGO圖標和合同編號,合同約定的項目也是英豪公司承包,簽字人也是英豪公司項目經(jīng)理,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2.英豪公司與王杰之間內(nèi)部付款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石材制品廠。3.“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內(nèi)部承包法律關系的特征之一,不能否定英豪公司外部經(jīng)濟責任,合同上蓋有工程專用章,在工程領域是普遍現(xiàn)象。4.王某華和王杰在微信中的溝通恰恰證明王杰與英豪公司是內(nèi)部承包關系,王杰作為項目經(jīng)理應當為石材制品廠解決貨款問題。雙方關于付款單位信息、公、公司地址聯(lián)系人的溝通解決發(fā)票開具和郵寄的問題,兩方項目負責人就這些問題溝通很正常,并不能得出石材制品廠認可王杰是合同相對人的結論。
英豪公司答辯稱,同意一審裁定,請求維持一審裁定。
王杰述稱,同意一審裁定。
石材制品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英豪公司向石材制品廠支付貨款1543040.98元;2.依法判令英豪公司賠償石材制品廠利息損失,以1543040.9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即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2019年7月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3.英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一審法院分析如下,石材制品廠提交如下證據(jù):1.《施工責任合同》,該《施工責任合同》簽訂于2018年5月9日,簽訂雙方為英豪公司(甲方)和王杰(乙方),施工責任合同上有王杰的簽字,蓋有“北京英豪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專用章(1)”,石材制品廠以此證明英豪公司與王杰是企業(yè)內(nèi)部承包關系,外部責任由英豪公司承擔。英豪公司否認該份證據(jù)上的印章出自本單位,王杰認可該份證據(jù)上的簽字為本人所簽?!妒┕へ熑魏贤芳s定“乙方系隸屬于甲方的第2項目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乙方承接甲方派發(fā)之工程項目,對其負全責,并在該項目中接受甲方的統(tǒng)籌管理。施工項目為金地華北區(qū)域青島浮山后項目四期1#-4#樓批量精裝修工程所含一切施工范圍。為保證項目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項目資金做到??顚S?;乙方所有采購的單品種(單項)材料總價或單個供應商累計材料總價2萬元以上的必須與供貨商簽訂購銷合同,費用支出必須以支票形式支付,支票的收款方必須與合同的供貨方名稱、賬號等信息一致,乙方所有人工費用支出必須提供真實的員工考勤卡及工資表,領款人必須簽字、按指紋。”對于該份《施工責任合同》,其一,合同上寫明的甲方是英豪公司,但卻并未加蓋英豪公司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是加蓋的英豪公司項目部章,英豪公司否認存在該項目部章;其二,從《施工責任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看,也不能證明王杰與英豪公司之間是內(nèi)部承包關系。2.石材制品廠提交的《石材供貨合同》。該合同第一頁寫明買受人(全稱)北京英豪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出賣人(全稱)汶上縣天發(fā)石材制品廠(以下簡稱乙方),該合同對于貨物清單及價格、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項目名稱及交換、包裝及運輸、材料的驗收、質保條款、工程管理、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最后一頁甲方處有王杰的簽名及手印,乙方處蓋有石材制品廠的公章,委托代理人處有“王某華”的簽名,合同簽訂日期為2018年6月26日。因《石材供貨合同》上僅有王杰的簽名和手印,無英豪公司的印章,故單憑該份《石材供貨合同》不能認定石材制品廠與英豪公司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3.石材制品廠提交的《石材結算表》,結算日期為2019年7月5日,結算金額總計2590000.98元。結算表上有石材制品廠的公章及王某華的簽名和手印,王杰也在結算表上簽名捺印。因該結算表上亦無英豪公司的印章,故也不能據(jù)此認定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且英豪公司對于貨款金額進行了確認。4.石材制品廠方提交的銀行賬戶明細及石材制品廠開具的以英豪公司為抬頭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證明英豪公司以銀行轉賬的方式累計向石材制品廠付款1046960元,雙方之間的供貨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對于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予以認定。為反駁石材制品廠提交的證據(jù),英豪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1.王杰書寫的《個人聲明承諾書》,證明王杰與英豪公司是工程承包的法律關系,雙方均系獨立主體,且英豪公司已經(jīng)按照約定向王杰結清所有工程款,王杰承諾不存在材料商或者工人勞務欠款。王杰認可該份《個人聲明承諾書》系本人所簽?!秱€人聲明承諾書》寫明:“本人王杰,承包北京英豪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華北區(qū)域青島浮山后項目四期1-4號樓套內(nèi)及公共區(qū)域精裝修工程》項目,北京英豪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支付完畢本人上述項目所有工程款,上述項目工程款已包含項目中對所有材料商的欠款及應支付工人的勞務款。本人承諾無工人勞務款欠款、無材料商欠款。如英豪公司此后向任何其他方支付了任何費用,英豪公司在支付后有權全部向本人追償,且本人還應賠償由此給英豪公司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2.代付款委托書及借款合同。證明王杰是浮山項目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承包人,因個人資金短缺向英豪公司借款用于支付石材制品廠材料款,并通過委托付款方式將所借的款項支付至王杰指定的石材制品廠賬戶。王杰認可付款委托書及借款合同的真實性。3.房產(chǎn)證及抵押協(xié)議。證明王杰提供房產(chǎn)證作為抵押物對英豪公司所出借款項進行擔保。王杰認可房產(chǎn)證及抵押協(xié)議的真實性。4.王杰(乙方)與英豪公司(甲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甲乙方各作為獨立主體,經(jīng)雙方友好約定,由乙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接甲方派發(fā)之工程項目,對其負全責。合同對于工期、工程內(nèi)容、工程監(jiān)督、合同總價、承攬方式及支付方式、雙方義務、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王杰認可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王杰提交如下證據(jù):1.王杰與石材制品廠委托代理人王某華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石材制品廠知道是王杰個人向石材制品廠購買石材。石材制品廠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王杰的證明目的,堅持主張買賣雙方系石材制品廠、英豪公司,要求英豪公司承擔付款責任。2.照片及扣款記錄,證明石材制品廠供貨石材存在質量問題,故拒付貨款。石材制品廠對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表示已經(jīng)在簽署結算單時對于石材價格進行了讓步。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買賣雙方主體的確定問題。本案中石材制品廠提交的《石材供貨合同》上甲方(買受人)處為王杰簽字按手印,并無加蓋英豪公司公章,故不能依據(jù)《石材供貨合同》認定石材制品廠、英豪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石材制品廠提供的《石材結算表》上只有王杰的簽名和手印,并未加蓋英豪公司的公章,故亦不能依據(jù)《石材結算表》認定英豪公司對于供應石材的價格進行了確認。石材制品廠主張石材制品廠、英豪公司之間構成買賣關系的另一重要證據(jù)是英豪公司通過對公轉賬的方式向石材制品廠支付了部分石材貨款,石材制品廠據(jù)此認定英豪公司對于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進行了確認,因付款可能基于其他基礎法律關系,故單純的付款行為并不能認定成立買賣關系,王杰和英豪公司均主張英豪公司付款系因與王杰之間存在的借款合同,故不能僅依英豪公司付款這一事實認定石材制品廠、英豪公司之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關于王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問題。石材制品廠主張王杰向其提交了《施工責任合同》,據(jù)此認定王杰以英豪公司項目負責人的身份、有權代理英豪公司與其簽訂《石材購貨合同》,因《施工責任合同》上雖然寫明了王杰是隸屬于英豪公司的第2項目部,但同時寫明了王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施工責任合同》上僅有英豪公司工程部專用章,并無英豪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結合王杰提交的其與石材制品廠委托代理人王某華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杰于2019年4月16日給王某華發(fā)微信“跟公司的借款已經(jīng)辦了,給你借了十萬”,王某華于2019年6月29日給王杰發(fā)微信“付款單位信息你發(fā)個給我”,2019年7月4日王某華給王杰發(fā)微信“公司地址聯(lián)系人發(fā)個給我”,2019年7月5日王某華給王杰發(fā)微信“財務說要簽付款委托書”,后王杰將付款委托書以文件形式發(fā)送給王某華,并說“把你的賬號和戶名填好”,后王某華將填好后的付款委托書發(fā)回給王杰。由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石材制品廠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華在開發(fā)票過程中才向王杰要了付款單位信息,并依照英豪公司的指示填寫了付款委托書,據(jù)此,石材制品廠對于王杰與英豪公司之間的委托付款關系是明知的,不能認定王杰簽署《石材供貨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綜上,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石材制品廠與英豪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適格的被告應為王杰。因本案中石材制品廠堅持要求英豪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石材制品廠對于英豪公司的起訴。關于石材制品廠與王杰之間的貨款糾紛,雙方可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石材制品廠的起訴。
本案二審中,石材制品廠提交《石材供貨合同》一份,落款處蓋章有英豪公司青島項目部章,證明石材制品廠與英豪公司簽訂了石材供貨合同,英豪公司蓋章確認,石材制品廠所述合同相對人是英豪公司完全屬實,英豪公司和王杰在一審中惡意作虛假陳述。英豪公司不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表示該證據(jù)沒有簽章,沒有石材制品廠的簽字,涉案交易是王杰與石材制品廠之間形成的,與英豪公司無關。王杰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表示該合同確實是王杰和石材制品廠員工王某華簽訂的,但和公司無關。英豪公司、王杰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首先,石材制品廠提交的《石材供貨合同》并非在案涉項目施工過程中形成,其上加蓋并非法定公章的項目部專用章,故不具有對外簽訂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其次,《石材結算表》亦無英豪公司的印章,不能據(jù)此認定英豪公司對于供應石材價格進行了確認;再次,石材制品廠雖主張英豪公司通過對公轉賬的方式支付了部分石材貨款,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但英豪公司提交了付款委托書、借款合同以證明王杰向英豪公司借款用于支付石材制品廠材料款,并通過委托付款方式將款項支付石材制品廠賬戶,王杰亦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曾就借款支付事宜告知了石材制品廠,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筆轉賬系英豪公司所付案涉貨款;最后,《施工責任合同》雖載明王杰隸屬于英豪公司項目部,但亦明確載明王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該合同并無英豪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結合石材制品廠在開票過程中才向王杰索要付款信息,并填寫付款委托書的相關情況,本院依上述證據(jù)難以認定石材制品廠與英豪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一審法院以石材制品廠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關于石材制品廠主張王杰系英豪公司項目部員工,王杰與英豪公司系內(nèi)部轉包關系,英豪公司應對外承擔經(jīng)濟責任的上訴意見,缺乏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采信。關于石材制品廠與王杰之間的貨款糾紛,雙方就此可另行解決。
綜上,石材制品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高 貴
審 判 員 鄧青菁
審 判 員 張清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謝 薇
書 記 員 陳昭希
書 記 員 張旭燃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