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密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軍,北京兆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密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艷平,北京市鑫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任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3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新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軍,被上訴人任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艷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任某某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任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王某某與任某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雙方系合作關系,王某某收到的300萬元為投資款,并非借款。2.一審調解及談話期間,王某某承認收到任某某資金300萬元,王某某也認可簽名,但并沒有認可收條內容,一審法院理解為王某某認可收條的全部內容,在理解上存在歧義,導致本案事實認定錯誤。3.本案所依據的全部收條及借條存在偽造嫌疑,不能作為案件認定的法律依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任某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上王某某上訴狀前后陳述矛盾,沒有法律依據。王某某對借條簽名真實性予以認可,雙方系借貸關系。
任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王某某償還任某某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其中第一筆100萬元從2018年5月11日開始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第二筆50萬元從2018年5月17日開始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第三筆50萬元從2018年6月21日開始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第四筆37萬元從2018年7月5日開始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第五筆40萬元從2018年7月15日開始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第六筆23萬元從2018年9月6日開始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2.請求判令王某某支付任某某實現上述債權的律師費5萬元;3.訴訟費用由王某某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任某某與王某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王某某在河北省灤平縣開辦沙石料場時向任某某借款。2018年5月11日,任某某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王某某轉賬100萬元,王某某給任某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任某某壹佰萬圓整,月息貳萬圓整,收款人王某某;2018年5月17日,任某某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王某某轉賬50萬元,王某某給任某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任某某500000元整,大寫伍拾萬元整,月息壹萬圓整,收款人王某某;2018年6月21日,任某某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王某某轉賬10萬元,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王某某轉賬10萬元,王某某給任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任某某料場用款50萬元整(大寫伍拾萬元整),利息每月1萬元,月息2分,收款人王某某;2018年7月5日,任某某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王某某轉賬37萬元,王某某給任某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任某某料場用款37萬元整(大寫叁拾柒萬元整),利息每月7400元整,收款人王某某;2018年7月15日,任善海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王某某轉賬40萬元,王某某給任某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任某某料場用款40萬元整(大寫肆拾萬元整),利息每月8000元整,收款人王某某,任善海出具證明借給任某某40萬元轉入王某某農業(yè)銀行卡;2018年9月6日,任某某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王某某轉賬23萬元,王某某給任某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任某某現金230000元整(大寫貳拾叁萬元整),利息每月4600元整(大寫肆仟陸佰元整)用于灤平小營東溝料廠,收款人王某某。另,任某某還提交了一張2019年12月6日屬名“王某某”的借條,內容為:王某某借任某某叁佰萬元未還(原有借條和收條做為憑證)利息2分,按時間節(jié)點計息,付本金,付利息。特此證明。
本案在庭審中,王某某對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7日、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15日、2018年9月6日收條及2018年6月21日借條上的收款人簽名均予認可,但對2019年12月6日借條上的簽名予以否認。王某某認為雙方系合作關系并提供了王某1的證明及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6月4日王某某與任某某的十三段通話錄音,王某1亦到庭作證,但未能提供書面合作協(xié)議。任某某對合作之事不予認可,在雙方的通話錄音中亦未明確約定合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任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王某某轉款,王某某亦給任某某出具了收條及借條,雖然王某某對2019年12月6日的一張三百萬元的借條不予認可,但王某某認可收到了任某某的三百萬元,并且在每張收條和借條上均注明了給予利息的情況,故一審法院對王某某收到任某某轉款三百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雖然王某某提供了王某1的證明及與任某某的通話錄音,但不足以否定借條及收條的證明效力,故對任某某要求王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借條及收條上均未注明還款時間,一審法院以任某某向王某某訴訟主張還款的時間為計算利息的起算點。對王某某辯稱雙方是合作關系,任某某給其的款項是投資款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任某某借款本金三百萬元。二、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任某某借款利息,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三百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計算。三、駁回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庭審中,王某某申請證人王某1、王某2出庭作證。王某1證明任某某、王某1、王某某是合作關系,王某1也是其中的一個股東。王某2證明王某某與任某某是合作關系,收條由王某2書寫,王某某簽字,約定王某某、任某某、王某1各占30%份額。任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針對證人王某1、王某2的證人證言,王某某表示認可。任某某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且王某2是王某某的司機,雙方有利害關系。王某1主張的合伙協(xié)議和本案沒有關聯性,無書面協(xié)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王某某主張雙方成立合作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因此不應償還任某某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根據任某某提交的證據顯示,王某某署名的借條中載明王某某共計欠付任某某300萬元款項未還,月利息標準2分。王某某認可收到任某某300萬元款項且在上述借條簽字,現其雖對借條內容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充足證據推翻上述借條體現的真實意思表示。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院對王某某所述雙方是合作關系的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綜合考慮雙方來往財務情況,認定涉案款項性質為借款,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對于利息,王某某未按約償還借款,任某某有權要求王某某支付利息,雙方約定的利息數額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較好平衡了雙方的利益,本院不再調整。
綜上,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王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胡新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喬文鑫
書 記 員 陳 萌
書 記 員 鄭海興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