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凱達鑫通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京通鑫辰汽車配件城A廳5號。
法定代表人:焦勝凱,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科創(chuàng)十一街18號C座2層222室。
法定代表人:張奇,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北京凱達鑫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達鑫通商貿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京東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39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功,被上訴人北京京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北京京東公司給付凱達鑫通商貿公司技術信息服務費35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北京京東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8日,凱達鑫通商貿公司與北京京東公司簽訂了《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產品銷售(服務協議)》,合同簽訂后,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依約支付了信息技術服務費35800元,北京京東公司收取服務費后,時至今日未提供《產品功能說明書》約定內容。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系統(tǒng)在2019年9月份已經關閉,北京京東公司提供京東云脈客商圈無法使用,且北京京東公司擅自將“京東云”名稱更改為“京東智聯云”,沒有告知凱達鑫通商貿公司。此外,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軟件存在缺陷,部分功能至今不能使用。一審法院依然認定北京京東公司交付的系統(tǒng)可以正常使用,明顯與事實不符。
北京京東公司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的上訴意見,請求維持原判。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北京京東公司已按約定履行義務,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也享受了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服務。北京京東公司按照協議內容交付了產品,涉案產品已由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簽字確認并實際使用,也開展了業(yè)務,北京京東公司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一審中,北京京東公司已根據法院要求提交了涉案系統(tǒng)可以實際使用的視頻。
凱達鑫通商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解除凱達鑫通商貿公司與北京京東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服務)協議》;2.判令北京京東公司返還凱達鑫通商貿公司技術信息服務費358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北京京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8日,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甲方)與北京京東公司(乙方)簽訂《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產品銷售(服務)協議》,約定合同有效期限為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合同用于完成產品和服務的交付,雙方應遵守和履行的基本條款和條件,具體產品和服務交付的內容、交付、驗收以及相關費用的支付等內容,將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產品功能說明書》予以確定,該《產品功能說明書》與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具體系統(tǒng)服務交付所達成的完整協議,《產品功能說明書》條款內容與本合同條款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產品功能說明書》條款內容為準;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產品服務因現有技術限制,可能存在瑕疵,因使用乙方產品服務所致的任何損害,甲方同意責任方的最高賠償限額不應超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軟件許可或服務費用。如因網絡問題或產品瑕疵導致乙方產品服務無法按指定的時間正常使用的,則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或其它責任人所需承擔的唯一責任就是延長甲方對乙方產品服務的使用期限,延長的時間應相當于甲方無法正常使用乙方產品服務的時間;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產品功能說明書》約定內容,并負責為甲方提供產品/服務的應用指導、服務咨詢等售后服務,乙方不對甲方的實際運營情況及產品的市場效果進行任何承諾;交付產品時,乙方可采用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通知以電子郵件方式到達甲方系統(tǒng)服務器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不論甲方是否有明確回復均視為送達成功,同時甲方應在乙方交付產品后7天內完成驗收,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甲方驗收合格;本產品/服務費用合同總額為35800元;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0%的違約金,或者甲方已支付款項不予退款,二者以金額較高者為準。此外,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內容。
上述合同附件一《產品功能說明書》載明:“一、產品整體說明: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是立足于共享/分享經濟背景,利用區(qū)塊鏈底層技術,打造去中心化行業(yè)商圈,基于移動互聯網和移動支付快速普及的趨勢之下,結合京東云大數據、京東支付、京東紅包、京東白條的先進技術,打造會員消費、商企經營和區(qū)域創(chuàng)業(yè)的創(chuàng)新型平臺……三、產品功能模塊:產品分為前端展示和后臺管理,由乙方負責其功能模塊的開發(fā)及運維等技術支持工作。商圈后臺的功能包括:邀請碼管理、商家管理、商家優(yōu)惠券管理、商家申請管理、錢包記錄;商家后臺的功能包括:優(yōu)惠券管理、普通產品管理、代理產品管理、紅包設置、優(yōu)惠買單信息設置、錢包記錄、商家訂單;四、服務交付和驗收:1.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產品/服務的應用指導、服務咨詢等售后服務,乙方不對甲方的實際運營情況及產品的市場效果進行任何承諾。2.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金額向乙方全額支付產品服務費用后,乙方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身份驗證開通相關賬號和初始密碼等工作。3.交付產品時,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通知以電子郵件方式到達甲方系統(tǒng)服務器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不論甲方是否有明確回復均視為送達成功,甲方應在乙方交付產品后7天內完成驗收,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甲方驗收合格?!贝送?,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內容。
上述合同簽訂后,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北京京東公司支付信息技術服務費35800元。庭審中,北京京東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系統(tǒng)功能培訓交付確認表》,載明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勝凱參加了上述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系統(tǒng)的操作和講解培訓和交付。同時,北京京東公司提交了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系統(tǒng)截圖,載明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勝凱于2019年4月24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曾多次登錄并操作上述系統(tǒng)。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主張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系統(tǒng)于2019年9月開始就不能使用了,且關閉了平臺賬戶,其于2019年12月16日向北京京東公司發(fā)出了要求解除雙方合同的函件,北京京東公司表示未收到上述函件。北京京東公司提供了公證書,載明“脈客商家寶”APP運營商為中新賽寶(天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京東公司只負責脈客商圈系統(tǒng)后臺,同時載明“京東云”名稱更改為“京東智聯云”,但網址沒有變化。北京京東公司提交了系統(tǒng)操作視頻,載明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后臺系統(tǒng)可以正常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凱達鑫通商貿公司與北京京東公司簽訂的《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產品銷售(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凱達鑫通商貿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其需要舉證證明該合同具備解除條件。凱達鑫通商貿公司雖主張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產品已不能使用,但其主張的APP并非雙方合同所約定的產品,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后臺系統(tǒng)可以進行正常操作,且根據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證據,凱達鑫通商貿公司接受了相關培訓,在培訓后也實際進行了多次系統(tǒng)操作,故可以證明北京京東公司已經按雙方合同約定向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交付了產品,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也已開始使用產品。在雙方合同所涉產品可以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凱達鑫通商貿公司要求解除雙方合同、退還相應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北京凱達鑫通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嚴守合同約定,全面、誠實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應具備約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本案中,凱達鑫通商貿公司與北京京東公司簽訂的《京東云Elite【脈客商圈】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F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以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系統(tǒng)、軟件等無法實際使用為由,主張北京京東公司構成違約,并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及返還服務費。北京京東公司不予認可,主張其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不同意退費。對此,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北京京東公司提供的系統(tǒng)可以進行正常操作,凱達鑫通商貿公司亦已接受了相關培訓,并多次登錄該系統(tǒng),具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因凱達鑫通商貿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北京京東公司存在約定或法定的足以解除合同的違約事由,故本院對凱達鑫通商貿公司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實難支持。
綜上所述,凱達鑫通商貿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95元,由北京凱達鑫通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書 記 員 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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