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春,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西路中關村軟件園**(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部科研樓3層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曉晴,女,該公司法務。
上訴人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5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審原告姜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申請撤回對原審被告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起訴,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同意姜某某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審原告姜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530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姜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由姜某某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姜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員 張勤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楊宗騰
書 記 員 盛 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