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行申284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香蘭,女,漢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吉武,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張家文,縣長。
再審申請人吳香蘭因訴被申請人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杜蒙縣政府)不履行行政給付職責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行終26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吳香蘭申請再審稱:巴彥他拉村村委會領導告知申請人該項目是被申請人讓村委會與其簽訂的,項目款是縣扶貧辦撥付的,故該合同是行政合同。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支持再審申請人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北景钢校賹徤暾埲藚窍闾m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杜蒙縣政府給付2004-2008年度施工建設(村村通有限閉路電視)扶貧工程款502,600元人民幣。根據(jù)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吳香蘭與巴彥他拉村村委會簽訂有限閉路安裝合同,由吳香蘭負責相關工程建設安裝,巴彥他拉村村委會在國家投入“村村通工程款”到位后向其支付相應的安裝費用。據(jù)此,被申請人不是涉案合同的簽訂主體,其不具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其也不具備吳香蘭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據(jù)此,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吳香蘭的起訴和上訴,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涉案合同系被申請人委托巴彥他拉村村委會簽訂的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吳香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吳香蘭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祝二軍
審判員 閻 巍
審判員 楊 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秀麗
書記員宮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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