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綏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三峽學院,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qū)沙龍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500000450405937C。
法定代表人:張偉,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飛,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章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重慶三峽學院(以下簡稱三峽學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36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章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依法改判三峽學院退還章某某預付的工程保證金25萬元及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銀行拆借中心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3.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峽學院承擔。事實和理由:1、章某某已完成合同不成立的舉證責任。章某某向三峽學院轉(zhuǎn)賬40萬元,標注為“工程保證金”,是向三峽學院發(fā)出訂立合同的邀約,三峽學院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不承諾的話應當退還全部工程保證金。章某某舉示了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和三峽學院形成了債權(quán)債務關系,也能證明三峽學院清楚該工程保證金的權(quán)利人為章某某,而非包某裕。三峽學院退回15萬,證明其和章某某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愿,雙方合同沒有成立,三峽學院應當退還全部保證金。2、三峽學院和包某裕之間是否存在合作關系,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章某某從來沒有接受包某裕的委托向三峽學院轉(zhuǎn)賬,而是經(jīng)包某裕介紹向三峽學院發(fā)出訂立合同的邀約,包某裕是中間人,雙方?jīng)]有委托關系。三峽學院在一審中出示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并不能證明章某某知情,或者接受了包某裕的委托等,系三峽學院單方的證據(jù),不能證明事實的存在。
三峽學院辯稱,我方意見同一審庭審中的陳述。我方與章某某沒有合同關系,上訴人是受包某裕的委托轉(zhuǎn)賬,這40萬元是包某裕和三峽學院形成的法律關系。章某某的上訴請求都不成立,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章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峽學院退還章某某預付的工程保證金25萬元及其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銀行業(yè)拆借中心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章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轉(zhuǎn)款40萬元至三峽學院賬戶,用途標注為“工程保證金”。2017年10月17日,包某裕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包某裕于2017年10月16日向章某某借款40萬元,并委托章某某轉(zhuǎn)入三峽學院賬戶,該款中25萬元請三峽學院支付給巴南區(qū)法院,剩余15萬元返還給章某某,包某裕并在領款條上注明“同意25萬元打到巴南區(qū)人民法院余15萬元按原賬退回”。2017年10月18日,25萬元被執(zhí)行至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賬戶,三峽學院將15萬元退回章某某賬戶。2020年12月4日,包某裕再次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包某裕于2017年10月16日向章某某借款40萬元,由章某某直接轉(zhuǎn)入三峽學院賬戶,用于支付執(zhí)行款,包某裕于2017年10月17日到校并向三峽學院作出說明,該借款系包某裕向章某某所借,并給章某某出具了手續(xù),事后,包某裕與章某某的賬戶手續(xù)中包含了該筆款項。庭審中,章某某陳述包某裕向其表示在三峽學院有熟人,章某某就相信了包某裕,全程與包某裕聯(lián)系,并未就工程報名一事向三峽學院核實。另外,2017年9月26日,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出(2017)渝0113執(zhí)28XX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提取被執(zhí)行人助XX公司在三峽學院的應收款項250000元,同時發(fā)出(2017)渝0113執(zhí)28XX號之一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三峽學院協(xié)助在助XX公司與三峽學院辦理完結(jié)算手續(xù)后三日內(nèi)提取被執(zhí)行人助XX公司在三峽學院的應收款項250000元至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賬戶上。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ǎn)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jié)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的規(guī)定,章某某主張其向三峽學院的工程繳納報名費,雙方存在合同關系,章某某對與三峽學院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且所舉示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需達到高度可能性。章某某自認其投標整個過程系與包某裕聯(lián)系,但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包某裕能代表三峽學院,也僅舉示了其向三峽學院支付“工程保證金”的轉(zhuǎn)賬記錄作為證據(jù),三峽學院主張其只與包某裕有業(yè)務合作關系,章某某轉(zhuǎn)賬是接受包某裕委托,并舉示了相應的銀行賬戶流水記錄、執(zhí)行裁定書、情況說明等作為證據(j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jié)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因此,在章某某未進一步舉示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其訴訟主張不予采信,其要求三峽學院退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章某某章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311元,減半收取2656元,由章某某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沒有新證據(jù)向本院提供,對一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章某某雖然向三峽學院轉(zhuǎn)賬40萬元,但沒有提供其與三峽學院聯(lián)系和洽談工程的過程,并依照三峽學院的指示轉(zhuǎn)賬工程保證金的證據(jù),章某某一審庭審中也認可轉(zhuǎn)賬是接受包某裕的指示,并非受三峽學院指示。三峽學院也向法庭陳述只與包某裕進行了洽談,從沒有與章某某就工程有過任何聯(lián)系。包某裕向三峽學院繳納履約保證金,其資金來源不會改變?nèi)龒{學院和包某裕之間的工程建設合同法律關系,不會改變合同的相對方。因此,上訴人稱轉(zhuǎn)賬行為是自己向三峽學院發(fā)出要約,欲與三峽學院建立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案中章某某轉(zhuǎn)賬給三峽學院的40萬元,一審認定系包某裕繳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金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章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7元,由章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麗蘋
審 判 員 李迪云
審 判 員 劉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蔣大威
書 記 員 向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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