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葆華,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雞西市城子河區(qū)長青鄉(xiāng)新陽村書記,現(xiàn)住該村。
原審被告:王翠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上訴人XX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原審被告王翠連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306民初1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葆華、被上訴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王翠連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查明的其它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對借款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應認定雙方存在著借貸法律關(guān)系。根據(jù)2013年10月24日王國軍為出借人、李某某為借款人、王翠連為擔保人簽訂的約定借款數(shù)額為6萬元借款合同,和當日李某某為出借人、XX為借款人、王翠連為擔保人簽訂的約定借款數(shù)額為6萬元借款合同,應認定王翠連為了上訴人能借到款項、兩份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的債權(quán)得到保障而提供了擔保,能夠認定案涉借款確有來源;借款合同簽訂后,上訴人將作為貸款抵押物房屋的房照交到被上訴人已多年,且還存在與上訴人領(lǐng)人去滴道區(qū)看過是否能用矸石山抹賬的事實,應認定雙方借貸事實已發(fā)生、被上訴人在借款到期后主張過案涉借款,上訴人稱借款沒有實際發(fā)生、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寶國
審判員 羅艷霞
審判員 楊桂榮
書記員: 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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