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告:張學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告:韓某某,男,1968年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倫市,現(xiàn)住天津市靜海區(qū)。
原告XX與被告張學林、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學林、韓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借款200000.00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為:請求判令被告張學林給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時止。事實和理由:原告XX與被告張學林系朋友關系。2015年,被告張學林以承包工程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此款經(jīng)索要,被告張學林未給付。2016年5月份,被告張學林、韓某某為原告出具200000.00元收據(jù)一份,將二被告分別向原告的借款100000.00元寫入同一張借據(jù)。此款經(jīng)索要,二被告未償還。
被告張學林未作答辯。
被告韓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XX與被告張學林系朋友關系。2015年,被告張學林以承包工程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此款經(jīng)索要,被告張學林未給付。2016年5月份,被告張學林、韓某某為原告出具200000.00元收據(jù)一份,將二被告分別向原告的借款100000.00元寫入同一張借據(jù),借據(jù)落款時間書寫為2015年8月30日。此款經(jīng)索要,二被告未償還。
原告XX為證明以上事實,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收據(jù)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韓某某、張學林各自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的事實;2.韓某某出具的借條一份,用以證明:被告韓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的事實;3.韓某某書面證言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張學林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的事實;4.錄音資料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張學林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二被告放棄質(zhì)證權利,以上證據(jù)形式具有合法性,內(nèi)容具有真實性,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間可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學林向原告XX借款100000.00元的事實清楚。被告張學林未在原告主張權利時還款系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向原告履行債務的義務,對原告要求被告張學林給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的訴請,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張學林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時止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韓某某與張學林的借款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次訴訟原告放棄對韓某某主張權利,系原告對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證據(jù)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學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XX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時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00元,減半收取計為1150.00元,由被告張學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洪有順
書記員: 李春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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