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閩刑申20號
江新林:
你因走私普通貨物一案,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刑初11號刑事判決和本院(2018)閩刑終165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對該案進行了復查,證實原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F(xiàn)對你的申訴理由答復如下:
你申訴稱,你未參與走私。
經查,你歸案后對你參與走私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且在一審期間書寫的悔過書中明確表示,認罪悔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意見。你的上述供述得到同案犯供述、相關書證等證據(jù)的印證,足以認定你參與走私的事實。
綜上,本院認為,你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應予維持,請你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抄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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