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區(qū);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羈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藺文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京03刑初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曹某某對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李鈞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藺文財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
2017年5月16日6時許,曹某某為報復被害人王某1(男,歿年79歲),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新興街25號院南側,持鎬猛擊王某1頭面部數下,致王某1當場死亡。經鑒定,王某1符合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擊打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曹某某在作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辨認筆錄以及曹某某的供述等。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曹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影響惡劣,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鑒于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zhí)行??垩涸诎傅淖靼腹ぞ撸婪ㄓ枰詻]收。故認定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鎬頭、木棍予以沒收;其他物品存檔備查。
曹某某對打死被害人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其上訴提出:其具有精神病史,系主動投案自首;其與被害人糾紛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過錯,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精神病人未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刑事犯罪應從寬處罰;曹某某系激情殺人,原判量刑過重,希望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意見:原判認定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曹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曹某某因其承包的魚塘在1994年被征用未獲補償一事,對時任村支書王某1(男,歿年79歲)心生不滿。2017年5月16日6時許,曹某某為報復被害人王某1,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新興街25號院南側,持鎬猛擊王某1頭面部數下,致王某1當場死亡。經鑒定,王某1符合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擊打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曹某某后于當日7時許向出警民警投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早6點多,其在家聽見曹某某在王某1家門口外嚷嚷著給他錢之類的話,當時其沒聽見王某1說話,其想出去勸勸曹某某別嚷嚷了。其從家大門口出去,看見王某1在他家門口外邊的地上躺著,當時其看見王某1不動了,腦袋上都是血,曹某某在王某1腦袋前邊1米處左右的地方站著,手里拿著一根棍子,棍子有斷茬,大約80多公分長,比喝酒用的口杯細點,他南邊支著一輛二八自行車,自行車后捎衣架上夾著一個頭,當時其嚇壞了。其看打成這樣就勸曹某某走,他開始說不走,其又勸他,他才把手里那根棍子夾在自行車后捎衣架上,推上自行車從王某1家門口往西走。其不會打電話報警,邊上沒有別人,其給兒媳婦王淑艷打電話,讓她通知王某1的家人趕緊搶救王某1。當時王某1頭朝東北方向,臉朝上躺在地上,已經一動不動了,其看人已經不行了便沒跟王某1說話。
2.證人曹某1的證言證明:早6點多,其還在睡覺,王淑艷給其打電話說讓快點來,說王某1在地上躺著,看著快不行了。我問她怎么回事,她說是被曹某某打的,其趕緊起床到王某1家門口。到了以后,其看見王某1仰面躺在門口,右臉部已經變形,左耳朵也流血了。頭上有多個傷口,其說不好了。當時其用手去探王某1的鼻息,發(fā)現(xiàn)已經沒氣了。其在來之前,給村治保主任朱某打了一個電話,把情況跟他說了一下,讓他也過來,他來了以后報了警。
3.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村委會治保主任。2017年5月16日6時左右,王某1繼女曹某1打電話,稱王某1快被曹某某給打死了,讓其趕緊過來。其馬上去了王某1家,當時曹某1在。王某1躺在地上一動不動,應該是沒氣了,頭部有血跡,頭朝東仰面躺在家門口。其趕緊打電話報警,一會兒警察來了。曹某某從南邊走來,走到跟前嘴里還嚷嚷“打死他我也告他”。其跟警察說就是他,警察把他控制起來,曹某某嘴里還說“我打的”,警察把他帶走了。救護車來了,說人已經死了。
他倆矛盾很深,20多年了,曹某某心里不平衡。立新莊村和西智村交界的地方有個魚池,地是西智村的,讓立新莊村無償使用,如遇到有拆遷,歸屬是西智村的,跟立新莊村沒關系,王某1最早是立新莊村書記。他把魚池承包給曹某某經營。20多年前的事情了,干了沒幾年,魚池干別的用了,西智村收回去了,沒有補償,本身這地就是人家的,白給立新莊村使用,也給不著立新莊村錢。就為這事,曹某某心里過不去,就認為王某1沒有辦好,損失沒有得到補償,全算在王某1頭上。他倆平時見面就嚷嚷。去年冬天,他倆打過,后來調解了。這魚池使用、承包有合同協(xié)議,西智村跟立新莊村有協(xié)議,立新莊村跟曹某某也有協(xié)議,寫得很清楚。
4.證人姜某的證言證明:早6點多,其在門口澆菜,聽見后街有人嚷嚷,其過去想看看怎么回事,發(fā)現(xiàn)王某1在他家門口躺著呢,頭上流血了,但是沒看見是誰打的。其趕緊回家拿手機打120急救,他們又讓打999,打完電話,其就去老房子那兒找其丈夫曹景學了,找到后其就跟他說王某1讓人打了,讓他趕緊看看去,曹景學后回來了。其腿腳不好,等回來時999已經到了,街上的人也多了,其也沒再看就回家了,到家后,999的大夫還給其打了個電話,告訴其人已經死了。
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密云區(qū)中醫(yī)院急診大夫。5月16日早6點多,999急救中心指令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有一個腦外傷的診。其們趕緊出車去了,進村后正要給報999的人打電話聯(lián)系,北邊有人招手,其們過去看到傷者在自己家門口躺著呢,頭上都是血,看頭都有些變形了,耳鼻也有出血,其們當時做了一個心電圖,當時心跳什么的都沒有了,人就已經死了。警察在現(xiàn)場扣住一個人,當時那人就說人是他弄死的,后來警察把他帶上車了,現(xiàn)場沒什么可救治的。打999的人應該是個女的,當時其跟她有通話。
6.視聽資料證明案發(fā)當天曹某某的活動軌跡。
7.北京市密云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內容為:尸體頭面部左頂部可見3.0cm×1.3cm片狀擦傷。左顳部可見7.8cm×5.0cm片狀挫傷,伴有散在片狀擦傷,挫傷上方可見一長1.5cm挫裂創(chuàng)。左顳枕部可見5.1cm×3.0cm片狀擦傷。頂枕部可見11.5cm×5.3cm片狀挫傷,伴有散在片狀擦傷。右顳部可見長6.2cm“L”形挫裂創(chuàng),創(chuàng)周伴有擦挫傷。右顳部可見一長2.6cm條形挫裂創(chuàng)。右顳枕部可見片狀挫傷。右枕部可見4.4cm×4.2cm片狀擦傷。左額部可見2處條片狀擦傷。左額部可見長2.2cm條形挫裂創(chuàng)。右眉弓及右眼眶下區(qū)塌陷,可觸及骨擦感。右眉弓可見長5.0cm條形挫裂創(chuàng)。左眼上下瞼青紫腫脹。右眼上下瞼青紫。右眼內眥處可見長5.0cm條形挫裂創(chuàng)。右眼眶下區(qū)可見長5.5cm條形挫裂創(chuàng),創(chuàng)周伴有散在擦傷。雙眼角膜清亮,瞳孔等大等圓,直徑0.3cm。左眼上瞼瞼結膜蒼白,左眼下瞼瞼結膜下出血。右眼上瞼瞼結膜蒼白,右眼下瞼瞼結膜下出血。鼻根部可見長0.5cm挫裂創(chuàng),創(chuàng)周伴有散在擦傷。雙側鼻孔附有血跡。右下唇可見長2.5cm挫裂創(chuàng)??谇粌瓤梢姅殿w牙齒脫落,舌尖位置正常。左耳廓可見片狀擦挫傷。左側外耳道可見血跡流出。右下頜可見長3.0cm挫裂創(chuàng),創(chuàng)周伴有片狀擦傷。右側下頜骨可觸及骨擦感。
左肘背側可見2處大小均為1.0cm×0.6cm片狀擦傷。左前臂可見常1.8cm條形挫裂創(chuàng),創(chuàng)周伴有擦挫傷,創(chuàng)緣不齊。右上臂前側可見3.0cm×1.0cm條片狀擦。右肘背側可見散在小片狀擦傷。右前臂可見5.8cm×3.3cm條片狀擦傷。右小腿前側可見散在片狀擦傷。
頭部左額部可見頭皮下出血。右側額顳部可見頭皮下出血。左枕部可見頭皮下血腫。雙側顳肌可見出血,右側較著。硬腦膜外未見出血。硬腦膜下可見出血。蛛網膜下腔可見廣泛出血。右額葉可見腦挫傷。右額骨經顱前窩至垂體窩可見粉碎性骨折。左側顳骨至左側顱中窩可見骨折線。右側顱后窩可見骨折線。余未見異常變化和損傷。
提取王某1血樣、雙手指甲縫拭子、藍色帶條格襯衫、白色黑格半袖、白色背心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生物物證檢驗室進行DNA檢驗。提取王某1心血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毒物毒品檢驗室進行乙醇、催眠鎮(zhèn)靜藥檢驗。
在所送王某1的心血中未檢出乙醇。在所送王某1的心血中未檢出常見巴比妥類、吩噻嗪類和苯二氮卓類催眠鎮(zhèn)靜藥。
論證認為,王某1尸表可見多處挫裂創(chuàng),創(chuàng)周伴有擦挫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所致。王某1頭面部可見多處挫裂創(chuàng)及擦挫傷,多次擊打可以形成。王某1顱骨多處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右額葉腦挫傷,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特點。心血中未檢出乙醇及常見巴比妥類、吩噻嗪類和苯二氮卓類催眠鎮(zhèn)靜藥。綜合分析王某1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鑒定意見認為,王某1符合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擊打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8.北京市密云區(qū)中醫(yī)醫(yī)院醫(yī)務科999急救記錄證明:2017年5月16日6時36分出車,6時50分到達,經檢查,王某1因外傷致顱腦變形。心電圖呈直線,宣布治療死亡。
9.北京市密云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死亡證明書證明:王某1死亡時間為2017年5月16日,檢驗結果為符合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擊打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10.公安機關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北京市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新興街25號北側、西側為住戶,南側、東側為水泥路,南廂房東數第二間南墻中部雙扇內開鐵門東側門扇呈打開狀,西門扇西側0.8米、距地面0.5米處墻面可見點狀血跡(拭子提?。?。西側門跺南側0.9米處地面可見3×10厘米帶血木屑(標記為1號木屑、原物提取后血跡提取拭子一份)。西門扇南側2.4米處地面仰臥一具男性尸體,頭朝東北、腳朝西南,上身穿藍色條紋襯衣,下身穿黑色褲子,雙腳穿藍色襪子、黑色皮鞋。尸體頭下地面可見20×30厘米血泊(拭子提取)。尸體右膝北側10厘米處地面可見2×8厘米帶血木屑(標記為2號木屑、原物提取后血跡提取拭子一份)。尸體左肩南側28厘米處地面可見直徑3.5厘米、長26厘米帶血木棍(原物提取后血跡及表面擦拭提取拭子一份)。尸體頭南側5厘米處地面可見一塊帶血紅磚(標記為1號紅磚、原物提取后血跡提取拭子一份)。尸體頭東南側40厘米處地面可見帶血紅磚(標記為2號紅磚、原物提取后血跡提取拭子一份),紅磚上可見紅色太陽帽(原物提取后內側提取粘取物一份)?,F(xiàn)場中心及外圍經勘查未見其它明顯異常。
11.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證明:經對曹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的住處進行搜查,在該住處北側雜物間中隔斷東北角處發(fā)現(xiàn)一帶血跡的鎬頭,在院內東廂房北側第一間內炕上發(fā)現(xiàn)灰色褲子一條,炕下邊發(fā)現(xiàn)迷彩膠鞋一雙,偵查員對以上物品進行當場扣押。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證明:偵查員對曹某某到案時所穿的灰色襯衫、黑色褲子及棕色布鞋進行扣押,對遺留在犯罪現(xiàn)場的紅色太陽帽一個、紅色磚頭一塊及帶血的木棍一根進行現(xiàn)場扣押。對遺留在現(xiàn)場的紅色帽子一個、紅色磚頭二塊、木棍一根、木屑二塊進行現(xiàn)場扣押。并對法醫(yī)解剖中提取死者身上的衣物進行現(xiàn)場扣押。
13.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證明:在案扣押帶血跡木棍、紅色磚頭、衣物等物品。
14.公安機關出具的人身檢查筆錄證明:偵查員對曹某某進行人身檢查,并提取了曹某某的指血及尿液。
15.北京市密云區(qū)公安局出具的人身檢查筆錄證明:2017年5月16日,偵查員在密云分局刑偵大隊,對被害人王某1的兒子王某2的身體進行檢查,并提取了王某2的血液樣本。
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4-09(藍色帶條紋襯衫上血跡、白色黑格半袖上血跡、白色背心上血跡、王某1左手指甲縫拭子、王某1右手指甲縫拭子、墻上血跡)、11(灰色襯衫上血跡)、12(灰色褲子上血跡)、14(右腳迷彩鞋上血跡)、16-19(1號紅磚上血跡、2號紅磚上血跡、太陽帽內側粘取物、木棍上血跡)、21(1號木屑上血跡)、22(2號木屑上血跡)號檢材為王某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20號(木棍表面拭子)檢材為混合結果,與王某1、曹某某的DNA混合產生的結果相符。不排除王某1為王某2生物學父親。
16.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補充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23(尸體頭下地面血跡)、24(鎬頭上血跡)號檢材為王某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17.證人王某2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家中長子,能代表其他家屬的意見。為進一步查明案情,其同意解剖其父王某1的尸體。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殯儀館,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死者身份,偵查員讓被害人王某1的兒子王某2對王某1的尸體進行辨認。王某2看過尸體后說這就是其父王某1。
18.被害人王某1的戶籍證明及死亡證明證明:王某1的身份及死亡日期。
19.證人曹某2的證言證明:曹某某是其父親,其和曹某某是父子關系。打架時,其不在北京,回來后才知道的。打王某1是因為其家魚池補償的事,當時王某1是書記,其家沒有得到補償款,多少年了其爸就因為這事老去找他,但是具體的細節(jié)情況其也不清楚。之前沒聽他說過要打王某1什么的,如果有,其得勸他不讓他去。就是去年冬天,他跟王某1打過一架,當時其在外邊上班,打架打得不嚴重。其爸曹某某在精神上最早得過精神病,其當時沒有出生,也是聽家里人說的。其沒有之前的就醫(yī)資料,聽說原來是在安定醫(yī)院看的。其感覺曹某某就是脾氣大,有點事就愛發(fā)脾氣,平時也不愛說話,一直都這樣,也沒有明顯犯病。他發(fā)脾氣時就是自己生悶氣那種,也不理人、摔門什么的,不打罵人。家里沒有精神類藥物,印象中他就沒吃過這類藥物,印象中沒有去看過精神類的病,如果有就是在其出生之前他去看過。
20.證人曹某2提供的協(xié)議書復印件證明以下內容:甲方系密云縣西田各莊人民公社西智生產大隊,乙方系密云縣溪翁莊人民公社立新莊生產大隊。約定:一、在上壩東河床密溪公路西栽的油松樹邊為基點,往西90米,北至乙方機井房為界,往南量出200米為止。借給乙方作為魚池占地。共計合貳拾柒畝地。二、魚池占用全部地權永遠歸西智大隊所有。三、國家、公路工程隊及乙方的魚池占地另有變動,乙方無權將所占之地轉讓他人,只能全部歸還甲方。四、由乙方在魚池西側從南至北負責栽楊樹兩行共200棵,樹木保證成活率95%,樹權歸甲方所有。五、魚池附近所有甲方的各種樹木,乙方應教育社員不再亂砍亂伐,并盡全力予以看護。簽約日期1981年7月16日。
21.北京回龍觀醫(y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內容為:(1)被鑒定人曹某某案發(fā)時未見精神病性癥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被鑒定人曹某某目前未見精神病性癥狀,有受審能力。
22.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曹某某的身份情況。
23.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到案經過證明該案的偵破經過及曹某某的到案情況。
24.曹某某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5月16日早上6點多,在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王某1家門口,其將王某1給打了。王某1之前當過村書記。其曾承包村里16.2畝魚池,后來1994年建白河游樂園,魚池被占了,當時也補償了,其一分錢沒得著。其找縣里,縣里說其從哪包的地找哪去,其找了村書記王某1,他不管。為這件事,其一直找,王某1一直不管,其補償款一直也沒得著。至今,鎮(zhèn)里也沒人解決,一直這么多年。其認為錢都是讓王某1貪污了,包括村里好多事都是他們貪污,其心里憋著一口氣,其跟王某1結恨,其早就想把王某1弄死解氣。早6點多,其去地里干完活,在地邊看到王某1溜達,其沒說話就回家了。其看到他來氣,心里憋得慌,其到家后把飯做上,沒吃就出來了,把下地用的鎬拿上,其想找王某1把他弄死。其奔他家門口去了,當時他已經溜達回來了,在門口站著。其過去問他,其的錢他憑什么不給其,這些年這些錢都成他的了。王某1嘴動了兩下,沒說出啥話,其當時火氣直接上來了,拿起鎬就朝他腦袋上楞了一下,一下就把他楞倒在地上。其當時就想把他直接干死,憑什么他老欺負其們。當時楞完他,其的鎬就給楞成兩節(jié)了,其又把斷了的鎬把撿起來,用鎬把打了他頭一兩下,其想把他打死。其看他不行了,應該是死了,其把鎬撿起來就回家了。到家后,其把當時穿的褲子和鞋換了,其想換身干凈衣服再出來,其原來穿的都是干活的衣服。其去了其的地里,其想自己打死人了,得償命,其最后看看地,跟地告?zhèn)€別。其去弟弟曹景學家,到他那后,其家鑰匙放他那了,說鑰匙放他這,其把王某1弄死了。其又直接去了王某1家門口,其想給他償命,警察得來,其去那等著警察來。其剛到那,警察正好來了,警察問其叫啥,其自稱曹某某,并上了警車。其當時騎著黑色二八自行車去了王某1的家門口,其是在他家門口外打了王某1,用了其干活用的鎬,前邊鐵頭,扁的,后邊是木頭把。其打王某1就是想把他弄死出氣,給全村人出氣,其就是想把他給打死,全村的東西都成他家的了。當時,他家西院的嫂子叫趙某,看到了還讓其別打了,其說已經把王某1弄死了。其當時上衣穿的是灰色襯衫,下邊是勞動布褲子,腳穿黃膠鞋,褲子和鞋被其換了。
經辨認,曹某某辨認出其殺害王某1時所穿的褲子、迷彩膠鞋和作案用的鎬;在密云區(qū)溪翁莊鎮(zhèn)立新莊村王某1家門口,其用鎬將王某1打死。
以上證據,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質證屬實,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曹某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曹某某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但鑒于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zhí)行。關于辯護人所提曹某某得過精神病,對精神病人未發(fā)病期間實施的犯罪應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曹某某雖曾于多年前因精神疾病到醫(yī)院就診,但其后包括案發(fā)前未再出現(xiàn)精神病癥狀,在案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亦證明曹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該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本案系激情殺人的辯護意見,經查,曹某某案發(fā)前見到被害人后起意報復,從家中持作案工具前往案發(fā)現(xiàn)場擊打被害人,報復意圖明顯,并非激情殺人,故該辯護意見缺乏事實根據,不予采納。原判在量刑時已考慮曹某某具有自首等情節(jié),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對曹某某判處了與其所犯罪行相適應的刑罰,量刑并無不當?,F(xiàn)二審期間曹某某未出現(xiàn)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故曹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曹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曹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曹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和對在案扣押物品處理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曹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院核準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審判長 吳小軍
審判員 孫 偉
審判員 齊亞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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