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專文化文化?,F(xiàn)在黑龍江省哈爾濱監(jiān)獄服刑。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黑01刑初1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郭士杰經濟損失人民幣540937.50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黑刑核89242837號刑事裁定,核準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1刑初181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上述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監(jiān)獄于2020年5月27日提出減刑建議書,經黑龍江省監(jiān)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于2020年9月3日報送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本院依法對黑龍江省哈爾濱監(jiān)獄報請的減刑建議書予以公示?,F(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監(jiān)獄以罪犯劉某在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理由,建議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滿。在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間,其能夠認罪悔罪,能夠服從管理,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任務。沒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減刑建議書期間,未收到不同意見。
上述事實,有原審的裁判文書,執(zhí)行通知書,黑龍江省哈爾濱監(jiān)獄制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死緩罪犯減刑審核表》《罪犯計分考核情況綜合表》《罪犯獎懲審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終評審鑒定表》《死緩罪犯減刑征求檢察機關意見書》《罪犯入監(jiān)登記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在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劉某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孫德敏
審判員 王迎君
審判員 么利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奇
書記員岳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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