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承德縣。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遷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遷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4月22日被遷西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3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檢察院以遷檢刑訴(2013)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遷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才秀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4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HG3398重型貨車行至遷西縣灤陽鎮(zhèn)夏家峪村路段,發(fā)生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胥某甲重傷,胥某甲摩托車、劉某某桑塔納轎車受損。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撥打120救助電話,并向遷西縣交通警察大隊報警。經(jīng)遷西縣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駕駛車輛嚴重超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向被害人積極足額賠償,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報案情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實。
3、被害人胥某甲、劉某某的陳述,證實交通肇事經(jīng)過及其損失情況。
4、證人胥某乙、沈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犯罪經(jīng)過。
5、遷西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重傷情況。
6、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鑒定,證實被害人傷殘等級情況。
7、遷西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車體痕跡鑒定書。
8、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承擔全部責任。
9、遷西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證結論書,證實被害人車輛損失情況。
10、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證實被告人犯罪情況。
11、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證實被告人賠償并得到諒解情況。
12、機動車信息查詢、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
13、過磅單,證實被告人駕駛車輛超載。
14、被告人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jù)本院對言詞證據(jù)綜合認定,對其他證據(jù)予以確認,均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動投案,救助傷者,應視為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傅國瑞
審判員 張瑞軍
審判員 楊有保
書記員: 聞冬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