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韓某
公訴機關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群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20日被滄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滄縣人民檢察院以滄檢刑訴(2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寶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批,延長審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韓某、劉某甲、荀某受傷,乘坐人劉某乙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當庭自愿認罪,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劉某乙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劉某乙家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韓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韓某、劉某甲、荀某受傷,乘坐人劉某乙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當庭自愿認罪,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劉某乙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劉某乙家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韓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劉金鳳
審判員:孫全文
審判員:董書霞
書記員: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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