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
劉某某
公訴機關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河北省沽源縣,現(xiàn)住河北省沽源縣。
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7月1日被蔚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蔚縣人民檢察院以蔚檢公訴刑訴[2016]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建國、李正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下午14時1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牌號為冀G×××××白色長城牌轎車,沿張石高速由張家口向石家莊方向行駛至193KM+600M處,因超速行駛且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在左起第二行車道內與宋某駕駛的冀G×××××/冀GT361掛藍色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紅色路飛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左后角追尾相撞,致被告人劉某某及該車乘車人王某、李某三人受傷,乘車人劉某死亡。
2016年2月19日經蔚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被害人劉某符合生前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2016年3月11日經河北高速交警張家口支隊蔚縣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人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轎車乘車人劉某、王某、李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親屬的經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及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親屬的經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及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陶澤敏
審判員:趙利君
審判員:趙東旭
書記員:鄭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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