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懷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懷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懷來縣看守所。
懷來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公訴刑訴(2016)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宗凡、趙少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高某駕駛歐曼牌冀G×××××/冀G×××××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至110國道130KM路段(沙城良田屯路段)時,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將由北向南步行過公路的張薇撞倒,造成張薇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懷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及分析研究認定,被告人高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從而導致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主動電話報警,并保護事故現(xiàn)場,且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另本案民事部分已在本院交通事故合議庭受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證人張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尸體檢驗報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報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民事起訴狀;戶籍證明。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懷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電話報警,并保護事故現(xiàn)場,等待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庭審中自愿認罪,故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侯瑞娟
書記員:徐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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