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鐵力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鐵力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7日被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0日,本院決定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鐵力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黑鐵林檢訴刑訴(201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鐵力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1日16時30分,被告人朱某駕駛牌照為黑F93839“金杯”小型普通客車,在鐵力林業(yè)局映山湖生態(tài)園接待中心大樓后院由南向北行駛時,因車右側中門沒有關好,將乘車的被害人鄒某甩出車外致頭部受傷,經哈爾濱醫(yī)大一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7月23日22時死亡。法醫(yī)鑒定意見:被害人鄒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隊鐵力林業(yè)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朱某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公民戶籍信息證明、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隊鐵力林業(yè)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人李某某、劉某某、葉某、楊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辯解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朱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規(guī)定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具有客觀性,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朱某肇事后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xié)商死亡賠償事宜,并一次性賠償完畢,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法庭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朱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規(guī)定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具有客觀性,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朱某肇事后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xié)商死亡賠償事宜,并一次性賠償完畢,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法庭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審判長:李宏珍
書記員:孫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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