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11月25日被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12月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佳東檢訴刑訴(2016)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于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XX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XX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叢杰
書記員: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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