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
楊某
公訴機關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曾用名楊志平,廚師。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因犯盜竊罪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監(jiān)獄服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云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云夢縣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以云檢刑訴(2014)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克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楊某此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并賠償被害人家屬大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的、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楊某此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并賠償被害人家屬大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的、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王剛
審判員:關永強
審判員:涂桂華
書記員:肖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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