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檢察院
劉某甲
劉某乙(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河北省邢臺市臨城縣,大車司機。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元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6日經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當日由元氏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于元氏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乙,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元檢刑訴(2014)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杰才、何彥萍出庭支持公訴,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關永旺,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劉某乙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2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冀ED3090號解放牌自卸貨車,沿紅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元蘇路十字路口處時,與沿元蘇路由東向西方向李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鈴木牌125型二輪摩托車(后載安某某、馮某某)相撞,在向南拖行二輪摩托車過程中致二輪摩托車自燃,造成李某某、安某某及馮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特大交通事故。經元氏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甲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人劉某甲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訴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實無異議,提出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甲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建議法庭查清事實,依法裁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應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主張,無相應證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行為可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應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主張,無相應證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行為可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審判長:曹建芳
審判員:張愛蘭
審判員:李同肖
書記員:李聰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