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孫某某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于唐山市,漢族,初中文化,系唐山國豐汽車總隊駕駛員,住唐山市。2011年7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豐檢刑訴(201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玲、張寶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向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孫某某在肇事后通過電話先行向交警部門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補償死者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可依法和酌情從輕處罰,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對公訴機關依據(jù)上述量刑情節(jié)提出的對被告人孫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間量刑,并可適用緩刑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孫某某在肇事后通過電話先行向交警部門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補償死者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可依法和酌情從輕處罰,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對公訴機關依據(jù)上述量刑情節(jié)提出的對被告人孫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間量刑,并可適用緩刑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畢開亮
審判員:董麗臣
審判員:郭秀紅
書記員:李沛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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