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王某
公訴機關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新樂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13)第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何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自愿認罪且民事部分已調解,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自愿認罪且民事部分已調解,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張向寧
審判員:默連杰
書記員: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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