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h人民檢察院
張某
馬劍卿(保康縣法律援助中心)
公訴機關??悼h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汽車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保康縣公安局關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悼h看守所。
辯護人馬劍卿,??悼h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悼h人民檢察院以保檢刑訴(2014)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悼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清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馬劍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悼h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12時20分,被告人張某駕駛鄂F×××××小型普通客車從??悼h城載客往寺坪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305省道149KM+440M處,因下雨路滑,超速行駛,與對向由周某駕駛的鄂A×××××中型倉儲式貨車左側相撞,導致鄂F×××××小型客車側旋掉頭時又與同向行駛由龔某駕駛的鄂F×××××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王黨當場死亡,李某丙、畢某丙重傷,王某乙、李某丁、被告人張某輕微傷以及車輛損失25350元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保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某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害人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畢某丙等人陳述,證人周某、龔某、畢某甲、李某甲、畢某乙、王某甲、李某乙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故事責任認定書,鑒定意見,接警登記及歸案情況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僅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認為其不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無其它辯解意見。
辯護人馬劍卿辯護稱,被告人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電話報警、積極搶救傷者,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同時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多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能主動報警、搶救傷者,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應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悼h公安局交通警察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后,被告人張某沒有按照法律程序申請復核,且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存在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情形,故對被告人張某提出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多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能主動報警、搶救傷者,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應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悼h公安局交通警察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后,被告人張某沒有按照法律程序申請復核,且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存在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情形,故對被告人張某提出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審判長:周家珍
審判員:李昌銀
審判員:王福才
書記員:李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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