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徐某
譚彩俊(湖北正典律師事務(wù)所)
公訴機關(guān)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br/>辯護人譚彩俊,湖北正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恩施市人民檢察院以恩市檢刑訴(2014)5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譚彩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依法應(yīng)當承擔刑事責(zé)任。鑒于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依法應(yīng)當承擔刑事責(zé)任。鑒于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向云
書記員:馬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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