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焦某
公訴機關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焦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以井檢公訴刑訴(2015)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馬某乙、被告人焦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焦某駕駛冀A××××ד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井陘縣陘山大道由東向西駛入202省道60KM+550M(陘山大橋西口)路段,與相對方向由北向東斜穿公路的馬某乙相撞,造成馬某乙受傷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焦某駕車逃逸。經(jīng)井陘縣交警大隊認定,在此事故中,焦某夜間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觀察路面情況不夠,未確保安全車速,且發(fā)生事故后,不停車、不保護現(xiàn)場、不搶救傷者,駕車逃逸事故現(xiàn)場,負全部責任。2015年2月9日經(jīng)井陘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馬某乙損傷屬重傷二級。被告人焦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焦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焦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賠償協(xié)議及諒解材料,被告人前科及戶籍證明,被害人馬某乙的陳述,證人馬某甲證言,被告人焦某的供述,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井陘縣公安局物證鑒定書,勘驗、檢查筆錄、照片,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車體痕跡檢驗記錄,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駕車行駛未確保安全車速,造成致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后,不停車、不保護現(xiàn)場、不搶救傷者,駕車逃逸事故現(xiàn)場,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的家屬同意判處緩刑,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駕車行駛未確保安全車速,造成致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后,不停車、不保護現(xiàn)場、不搶救傷者,駕車逃逸事故現(xiàn)場,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的家屬同意判處緩刑,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欒正平
書記員: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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