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檢察院
邸某
公訴機關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澤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深澤縣。
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
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檢察院以冀深檢公刑訴(20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深澤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張勇戰(zhàn)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邸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邸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邸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邸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為嚴厲打擊犯罪,嚴格落實”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邸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邸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邸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為嚴厲打擊犯罪,嚴格落實”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康曉燕
書記員:張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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