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黑龍江省蘿北縣,于2016年9月12日因交通肇事被樺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樺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樺川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樺川檢訴刑訴[2017]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樺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麗新、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12日16時1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黑H986**號時代貨車由集賢縣東板房西瓜市場返回蘿北縣軍川農場途中,沿蘇東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樺川縣新城鎮(zhèn)七星村時與行人吳某某相刮,造成吳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樺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姚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主動投案自首。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姚某、吳某1的證言、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姚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對被告人姚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殷海英
書記員:焦凌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