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劉某某
公訴機關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住。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被井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以井檢公訴刑訴(2016)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8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沿衡井線由西向東行至152KM+500M路段時,停車起步行駛是將其車前由南向北行走的吳風枝撞倒并碾壓其右腳,造成吳風枝受傷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結構的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觀察不夠,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全部責任。
2016年8月25日,經井陘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吳風枝損傷屬重傷二級。
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重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重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吳躋亭
書記員:付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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