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盧正獻,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登檢刑訴[2011]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盧正獻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被告人張某某應在此幅度內予以量刑。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3000元,系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張建海
書記員: 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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