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黃縣人民檢察院
白某
李院紅(河南秉正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內黃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內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5月5日經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內黃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押內黃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院紅,河南秉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內黃縣人民檢察院以安內檢公訴刑訴(2015)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李院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所舉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被告人白某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傷,取得了其諒解,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項第3目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所舉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被告人白某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傷,取得了其諒解,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項第3目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周秀文
審判員:楊武群
審判員:張鵬宇
書記員:李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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