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縣,白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桑植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8月3日經桑植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7年9月22日經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9日經本院決定被監(jiān)視居住。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張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參考《桑植縣司法局適用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聶興權
人民陪審員 唐運宏
人民陪審員 李衛(wèi)兵
書記員: 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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