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張家界市慈利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7月21日被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6年8月23日被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1月2日被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定檢公訴刑訴(2016)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楚新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12時20分,被告人潘某某駕駛安全性能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小型轎車駛出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天門之星”停車場內的停車泊位時,將停車場通道內的被害人周某和符某撞倒,并從符某身上碾過,致被害人周某右足部軟組織損傷,被害人符某頭部損傷,其中被害人符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動向交警部門投案,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線索來源,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周某在事故中受傷情況的說明,張家界市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調解協議書,刑事和解書,免予追究潘某某刑事責任的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戶籍資料,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人黃某、劉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勘查草圖,現場勘查筆錄及相關照片,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光盤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被告人潘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吳新林
書記員:印娜娜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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