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27歲,漢族,初中文化,司機,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鼎城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鼎城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同年1月20日被鼎城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15年12月18日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候?qū)彙?/p>
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常鼎檢刑檢刑訴(2015)3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志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晚8點多鐘,被告人何某駕駛湘J8012重型自卸貨車由鼎城區(qū)斗姆湖鎮(zhèn)前往鼎城區(qū)武陵鎮(zhèn)大圓盤的原華聯(lián)超市的建筑工地拖土,當晚21時7時分,被告人何某駕車沿武陵鎮(zhèn)橋南路由北至南行行駛至橋南路與隆陽路交叉路口時,將行走在人行橫道線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陳某某碾壓致當場死亡。經(jīng)鼎城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何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某、楊某、唐某等人證言、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書、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駕駛機動車輛,遇行人橫過人行道線時,處置不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證據(jù)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考慮全案的各種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被告人何某從輕判處,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高英明 審 判 員 賀春梅 人民陪審員 高向東
書記員:莊伏云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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