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延津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袁某戰(zhà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
辯護人丁擁軍,河南思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延津縣人民法院審理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袁某戰(zhàn)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袁某戰(zhàn)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袁某戰(zhàn)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原審被告人袁某戰(zhàn)的上訴及辯護人的辨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鄭建友
審判員 趙西云
代理審判員 王云
書記員: 馮衛(wèi)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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