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縣人民檢察院
史某甲
杜某
董某
范某
公訴機關祁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系被害人史某乙之夫。
訴訟代理人武軍,山西祁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
上述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張某薇,系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兒媳。
被告人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祁縣。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祁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6年1月6日祁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jīng)本院決定,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系被告人范某之妻。
訴訟代理人范某花,太原市尖草坪區(qū)居民,系被告人范某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之姑母。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負責人馬躍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尉一鳴,該公司法務。
祁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刑訴(201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杜某、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青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的訴訟代理人武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董某的訴訟代理人張某薇、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及其訴訟代理人范某花、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訴訟代理人尉一鳴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11日6時40分許,被告人范某駕駛晉K東方紅牌輕型自卸貨車沿祁縣祁任線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至2KM+300M處時,遇行人史某乙、杜某和董某在其前方路右側同向行走,被告人范某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保持安全車速,所駕車輛右側轉向燈碰撞到史某乙致其摔到路邊溝中,車輛前部又剮蹭到在史某乙前方行走的杜某及董某,造成史某乙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杜某和董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范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史某乙、杜某和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予以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訴訟請求為: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范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范某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3603.21元,包括搶救費1420.91元、死亡賠償金114517元、喪葬費24484.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11818.8元、交通費300元、住宿費1062元;3、依法判令被告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庭審過程中,當庭要求追加肇事車主原某燕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并與被告人范某共同承擔賠償之責,原某燕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董某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藥費1500元。同時要求追加肇事車主原某燕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無異議。
被告人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予以供認,但辯稱,事發(fā)后其積極撥打了110、120,并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到來,后隨同民警一同回到交警隊,其行為應構成自首。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辯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損失,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已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就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協(xié)商處理,已經(jīng)實際履行,被告人范某和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辯稱,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損失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付。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在事發(fā)后能夠保護現(xiàn)場并及時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范某構成自首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范某家屬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已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對被告人范某表示諒解,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420.91元;死亡賠償金參照2014年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880913=114517元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859.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70.66元?;谡厥萝囕v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入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111420.91元,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醫(yī)療費859.5元,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醫(yī)療費570.66元。因被告人范某家屬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已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故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被告人范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評估,適于社區(qū)矯正,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十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元九角一分。
三、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八百五十九元五角。
四、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五百七十元六角六分。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杜某、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在事發(fā)后能夠保護現(xiàn)場并及時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范某構成自首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范某家屬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已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對被告人范某表示諒解,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420.91元;死亡賠償金參照2014年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880913=114517元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859.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70.66元?;谡厥萝囕v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入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華泰財險山西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111420.91元,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醫(yī)療費859.5元,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醫(yī)療費570.66元。因被告人范某家屬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已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故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燕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被告人范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評估,適于社區(qū)矯正,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十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元九角一分。
三、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八百五十九元五角。
四、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五百七十元六角六分。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甲、杜某、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長:段德姝
審判員:李永玲
審判員:袁英威
書記員:郝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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